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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环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将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道路总长约1.1公里,运动场所硬化。硬化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

  二、工程地点: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

  三、工程预算:约80万元;

  四、资质要求: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项目经理需由取得贰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五、报名时间:自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0日16时止。 

  六、报名地点: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永康市金城路9号三楼)

  七、联系电话:0579-87261766 13605897656(黄先生)

  八、施工企业报名时需携带材料:

  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

  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2014年9月5日

  招 标 公 告

  肉类、水产等多品位招商,报名到9月13日止。

  联系15258996626

  塔海菜场摊位招商

  唐先镇唐二村有道路硬化工程,报名(对象要求三级及以上资质)另有公墓工程两者都以招标形式承包,欢迎前来报名。

  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9月8日17:30时止

  电话:13626793562,584937

  13506795788,507038

  唐先二村三委

  2014年9月4日

  工程招标

  

  永康市石柱镇妙端村新农村建设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向社会招标。现将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工程概况:铝合金窗约680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2、工程地点:永康市石柱镇妙端村

  3、工程造价: 约340万元。

  4、资质要求:工程要求具备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项目经理需由取得贰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5、报名时间:2014年 9月 9 日至 9月 10 日 17 时止。

  6、报名地点: 永康市金塔路77幢1号201室  联系电话:0579-87131823

  7、施工企业报名时需携带下列材料:企业介绍信和被介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三类人员”B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永康市石柱镇妙端村经济合作社

  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6 日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夏溪综合市场摊位隆重招商,经营项目:鲜蔬菜、鲜猪肉、水产、鲜禽、豆制品、小商品、饮食早点等。报名资料费50元

  报名时间:9月9日-10日

  报名地址:夏溪村综合楼

  电   话:8715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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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3110兹有俞流青、朱安美户坐落在东城东库街9号,混合结构,1-2层,建筑面积316.98平方米,证号为东城00000807号的一本《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作废,现俞流青、朱安美户向我会申请补发。如有异议者,请在30天内向本会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及产权证件。特此公告。举报电话:87101626

  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声 明

  3201李斌遗失2009年1月8日核发的货物运输上岗证,证号:3307840020009012506,声明作废。

  声 明

  3199鲍康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浙税联字:3307221962081900197A,声明作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6日(第547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3号

  永康市铭威金属制品厂、黄江燕、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应红卫与被告永康市铭威金属制品厂、黄江燕、程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4号

  陈跃正、贾丽苹:本院受理原告应尚荣与被告陈跃正、贾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16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徐姬、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77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87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753号

  胡海松、马丽芳、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喻益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8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对原告陈黛眉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9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对原告王飞钦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00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对原告陈秋琴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86号

  吴广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30418),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对原告陈汉杰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陈振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95号

  厉明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2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9072814),李卓妃(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2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112764):本院对原告任根芳与被告厉明辉、李卓妃、项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16号

  陈福龙(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前柳村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168612):本院对原告施东升与被告陈秋春、陈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3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永建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朱晓俊、吕月眉,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5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江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9时1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朱晓俊、吕月眉,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7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9时1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朱晓俊、吕月眉,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90号

  永康市凌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9时1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朱晓俊、吕月眉,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66号 

  曹州扬(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2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1130811):原告周迎洪与被告曹州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徐姬、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512号 

  姚焱洲: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姚焱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由被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60954.77元(其中透支本金42795.38元,利息11969.33元,滞纳金6190.06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4年7月25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徐姬、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董菊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菊群货款402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27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41号

  章晓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一弄4幢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9164714):本院受理原告卢浙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293号

  林振周(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4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5114918);徐爱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杜山头村4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47321):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陈资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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