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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6日(第547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91号

  胡江永,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3242133),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5弄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苏靖与被告胡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268号

  周飞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龙柏东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803175112):本院受理原告林勇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周飞丰归还林勇敢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000元(逾期利息自2010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下午14时,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6号

  裴安革(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68号C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1308421):本院受理原告黄双敏为与被告裴安革、陈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裴安革、陈有为归还原告黄双敏借款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裴安革、陈有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550元,由被告裴安革、陈有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843号

  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一村兴桥路。法定代表人:施青仁)、浙江凯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新区朱家塘村80号。法定代表人:黄云章)、施青仁(男,住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037910)、周丽芳(女,住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9031922)、吕红芳(女,住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前屋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6305128)、黄云章(男,住永康市西溪镇尚黄桥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10455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浙江凯裕工贸有限公司、施青仁、周丽芳、吕红芳、黄云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其中8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7.26%。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9%。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从利息所欠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9%。;其中66万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9.27%。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05%。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从利息所欠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05%。));二、由被告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9800元;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施青仁所有的坐落在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68号16幢16-9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四、由被告浙江凯裕工贸有限公司、施青仁、周丽芳、吕红芳、黄云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096元,由被告永康市华宇轮毂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凯裕工贸有限公司、施青仁、周丽芳、吕红芳、黄云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55号 

  金良才(住永康市唐先镇前渡金村瓦窑塘口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4107957)、陈佩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28143X):本院受理原告程雄关与被告金良才、陈佩起、黄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金良才归还原告程雄关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佩起、黄绍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金良才、陈佩起、黄绍武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金良才负担,由被告陈佩起、黄绍武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69号

  胡跃革(男,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后山背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8131915。)童苏华(女,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后山背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5151926。):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江与被告胡跃革、童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跃革归还原告郑文江借款本金20.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2年4月12日起,1.2万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3万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6万元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月利息最高不超过2分),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童苏华对被告胡跃革在2012年4月12日、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郑文江借款10万元、1.2万元,共计11.2万元及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50元,由被告胡跃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08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所地:永康市梅垄路159号。负责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永康市浩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支付原告永康市浩鹏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408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16元,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53号 

  金华锋、张冬群:本院对原告卢明广与被告金华锋、张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47号

  王韬(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文亭小区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26418):本院受理原告徐德操为与被告王韬、徐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王韬归还原告徐德操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徐子南对上述款项及案件诉讼费2716元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16元,由被告王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378号

  金洪广(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皇渡村川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60815):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坚为与被告金洪广、夏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金洪广归还原告胡志坚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80元,由被告金洪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89号

  徐佩佩(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三村环镇北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1183029):本院受理原告俞香芬与被告丁杭晓、章海燕、徐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丁杭晓、章海燕归还原告俞香芬借款266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4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4日止,逾期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徐佩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被告丁杭晓、章海燕负担,由被告徐佩佩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54号

  徐如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派宕4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2101423):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燕诉你与被告欧阳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56号

  徐如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派宕4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2101423):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燕诉你与被告欧阳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05号

  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6号内第一幢,法定代表人:程伟。)、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西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应勇江。)、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13号2楼,法定代表人:程凯。)、程伟(住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03619。)、程美飞(住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下村茶叶坑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4283662。)、应勇江(住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西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5233811。)、李晓华(住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西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193647。)、程征宇(住永康市方岩镇文楼村水阁路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1073615。)、程天胜(住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前流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009361X。)、程凯(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96弄12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3614。)、王理未(住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上旺路89弄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7222626。)、程舍予(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96弄12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7183613。)、舒洁(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96弄12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404362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程伟、程美飞、应勇江、李晓华、程征宇、程天胜、程凯、王理未、程舍予、舒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20938.66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本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从2014年5月17日起)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二、判令被告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91010.16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从2014年5月17日起),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判令被告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11194.98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从2014年5月17日起),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判令被告1、2、3对上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4、5、6、7、8、9、10、11、12、13对本案的上述全部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程宝书、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336号

  张木荣(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兴赵区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2250856)、陈龙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兴赵区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280822):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53号

  陈应杰(住永康市花街镇山后胡村胡北区42,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8048611。):本院受理原告胡广明与被告陈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4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章璐、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94号

  胡香莲(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1196449)、胡国风(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006296419)、胡舒勇(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龄西路1061号2幢3单元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1677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10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689号

  陈超(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北区2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7308635):本院受理原告李绍萍与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27号

  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黄棠村工业基地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舒育人):本院受理原告管增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增昌货款394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98元,由被告浙江熵谱铝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7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金进货款25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8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银波货款181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29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9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吕美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吕美园货款6423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6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徐胜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胜涛货款3063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95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倪建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倪建华货款1313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27元,由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日报 广告 04 人民法院 2014-09-06 永康日报042014-09-0600014;永康日报042014-09-0600015;永康日报042014-09-0600016;永康日报042014-09-0600017;永康日报042014-09-0600012 2 2014年09月0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