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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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9月1日(第546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49号
林金雄,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30310211X),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黄桂春,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70123496X)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林金雄、黄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3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80号
王韬(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文亭小区21号。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26418。):本院受理原告朱高飞、徐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5号
黄雄飞(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祥山头自然村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73831):本院受理原告叶琪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黄雄飞归还原告叶琪业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黄雄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雄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43号
施超飞(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清泉路31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121196508159225):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陈永兰要求判令:一、由你归还陈永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20000元自2011年9月30日起算,80000元自2011年10月27日起算,均按月率2%算至判决确立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89号
胡祖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象山路2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206711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金华监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71号
马丽芳(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29)、胡海松(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本院受理原告胡爱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66号
应文明(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长蛇自然村1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5123071)本院受理原告应加寿与被告应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应文明立即归还原告应加寿借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算至起诉之日止约为9000元);2、由被告应文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78号
林金雄(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310211X)黄桂春(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身份证号:33072219670123496X)本院受理原告王六庭与被告林金雄、黄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06号
林金雄(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田畈林村后塘沿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0310211X)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林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暂算至2014年7月8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22530.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253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12号
丁纯富(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下丁村83号,身份证号:330722196910093016)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新与被告丁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纯富归还借款壹拾万元整,并支付银行利息壹万捌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448号
王伟军(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45号,身份证号:330722197511022610)章巧琴(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白岩村56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120326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王伟军、章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牡丹卡信用卡透支款59327.57元(其中透支本金49986.71元,利息5545.2元,滞纳金3795.66元,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4年7月28日止,之后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卡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民初字第96号
王庭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009182854),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章伟琴,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105212128)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该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号G110516A9-1103-1);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311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67号
胡福来,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5061121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江瑶村中心街247号。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仁与被告胡福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30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