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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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7月29日(第537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2927号
李姿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小区11幢3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252129):王可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小区11幢3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6280011)本院受理原告胡瑞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舒育人、黄建美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667.2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8日止,此后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11号
舒育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80012);黄建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617006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鑫康达货运有限公司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舒育人、黄建美支付原告货运运费人民币137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6: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17号
黄刚(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灯塔巷29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169013):本院受理原告徐康康与被告黄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刚归还原告徐康康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黄刚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花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被告黄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89号
叶结忠、程晓玲(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16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312163613、330722197411163627):本院受理原告王植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8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叶结忠、程晓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植三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叶结忠、程晓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20元,由被告叶结忠、程晓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49号
浙江雾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黄务17号,法定代表人:章国泽。):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和田电器厂与被告浙江雾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雾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和田电器厂货款9402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4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浙江雾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961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所地:永康市梅垄路159号,负责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杨妙仁与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支付原告杨妙仁货款596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4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78元,原告杨妙仁负担188元,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负担1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68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程金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担保代偿款53662.0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5: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96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吴崇归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每月1000元计算,自2014年3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午9: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88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胡赵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赵虎货款52177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4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887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王勤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勤俭货款107549.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52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民初字第1102号
永康市原色汽车租赁服务部(永康市西城街道松石西路404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锦锋、潜丽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仙桥营销服务部、蔡文发、永康市原色汽车租赁服务部、钱淑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16号
蒋康进(住永康市舟山镇岭脚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4272813),贾利建(住永康市龙山镇麻车村古里小区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1235945):本院对原告应君伟与被告蒋康进、贾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7号
吴婧(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1070041),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对原告王新军与被告吴婧、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6号
吴广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30418),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对原告徐争艳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85号
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永康市下园朱202号。法定代表人:朱殷毅)胡海松、马丽芳(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110306457、330722198207146429),朱殷毅、应赛艳(住永康市古山镇坑里村回金路78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801054012、330722198107178220):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胡海松、马丽芳、朱殷毅、应赛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