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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7月28日(第536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石民初字第8号

  章伟琴(身份证号:330722197105212128,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王庭军(身份证号:330722197009182854,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浩与被告章伟琴、王庭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上午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28号

  郑东其(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151号1幢5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12193414。):本院受理原告郑珍解诉被告郑东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2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吕秀荷、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7号

  徐航(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前山头村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113821X。)、吕美丹(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马架龙村石宕下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5121728。):本院受理原告徐进诉被告徐航、吕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徐航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2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吕美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吕秀荷、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20号

  胡志强(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414号-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109012。)、吕雷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2240329):本院受理原告杨巧华诉被告胡志强、吕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吕秀荷、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60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郦绍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0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53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吴崇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62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杨法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3年3月15日始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为32000元,另10万元自2013年6月14日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26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午10: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63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胡婵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始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为182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午10: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64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章洪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始至2014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2分5厘计算为7500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午09: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24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朱智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30号

  徐超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前地塔1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10281441);林和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前地塔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6260051);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07号

  陈跃荣(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2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2238213):本院受理原告范波涛与被告姚广、姚瑶、陈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92号

  王小平(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建设路93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50018):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娟与被告王小平、郑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吕秀荷、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24号

  朱章火(住浙江省方古山镇晏塘村腾飞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216234):本院受理原告俞兴进与程志仁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2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程志仁归还原告俞兴进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1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上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朱章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程志仁、朱章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720元,应收取6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程志仁负担,被告朱章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92号

  俞武康、邵艳(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俞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503244533,330722198512260340):本院受理原告邹天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9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俞武康、邵艳支付原告邹天明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俞武康、邵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俞武康、邵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56号

  应龙江、程杏姿(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古竹畈村17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31020363X,330722197404213024)。本院受理原告胡祖瑶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5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龙江、程杏姿归还原告胡祖瑶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龙江、程杏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应龙江、程杏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70号

  朱国平(曾用名"朱平")、朱飞燕(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腾飞路八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9256218,330722197403066229):本院受理原告章玉巧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7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朱国平、朱飞燕归还原告章玉巧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朱国平、朱飞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国平、朱飞燕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8号

  杜伟雄、倪秋兰(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郭山街175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303304511,36233419860819342X):本院受理原告方正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伟雄、倪秋兰归还原告方正威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杜伟雄、倪秋兰支付原告方正威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杜伟雄、倪秋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38元,由被告杜伟雄、倪秋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3号

  王荣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王上店村环村南路一弄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114558)、胡玲玲(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龙川村龙珠湖街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8205929):本院受理原告俞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王荣辉、胡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俞杰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荣辉、胡玲玲支付原告俞杰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如果被告王荣辉、胡玲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0元,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730元,由被告王荣辉、胡玲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执异初字第5号

  楼根初(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泉头村金泉南路56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12307110):本院受理原告杨家洲与被告王鲜红、楼根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对被告王鲜红申请执行的永康市天和景园第5幢3单元1301室(带第9区车位一个)房地产停止执行;二、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永康市天和景园第5幢3单元1301室(带第9区车位一个)房地产为原告杨家洲所有;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57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张妙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7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7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37号

  李建华(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72弄7幢3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6130015):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华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十万元及支付按双方约定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起开始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二分五厘计算共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2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4号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日报 广告 08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07-28 永康日报082014-07-2800020;永康日报082014-07-2800021;永康日报082014-07-2800022;永康日报082014-07-2800023;永康日报082014-07-2800018 2 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