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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专刊·资讯

“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救命钱”

一般垫付车祸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见习记者 李凌灏 通讯员 陈翀

  

  近日,我市财政、公安、卫生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据了解,目前,市财政已设立“救助基金”,从8月1日起,将为符合条件的车祸受害人先行垫付“救命钱”。

  如果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再遇上肇事者逃逸、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救治费用高昂,交强险以外肇事者无力赔偿等情况,受害人无异于雪上加霜,而医疗机构第一时间救人以后也会面临费用结算的问题,常常左右为难。“救助基金”将为符合条件的车祸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事后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警部门向肇事者追偿,这为受害人和医疗机构提供了经济保障。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承担救助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上报审核。丧葬费用也可在规定范围内获得垫付。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伤残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特殊情况还可由市财政、公安、卫生、农业、民政、人力社保、司法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审定补助金额。(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新数据,2013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知识问答

  一、问:“救助基金”是否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答:“救助基金”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金华市“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问:“救助基金”都有哪些来源?

  

  答:(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省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补助;(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金华市按比例划拨);(七)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社会捐款;(九)其他资金。

  

  三、问:哪几种情况可获“救助基金”垫付?

  

  答: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无支付能力需要救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四、问:获得“救助基金”垫付都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一)抢救费用垫付流程:医疗机构将受害人抢救费用情况书面通知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对垫付条件初审→医保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医疗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复核后垫付;(二)丧葬费用垫付流程:交警大队向受害人近亲属出具《垫付申请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垫付。

  

  五、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困难补助?

  

  答:“救助基金”困难补助申请条件:(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三)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四)受害人情况特殊确需补助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审定。

  

  六、问:为什么要叫“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支付”抢救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只是暂时“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是要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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