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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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898号
卢拥军(男,住永康市西溪镇玉川村后山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5065116):本院受理原告谢冬霞为与被告卢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拥军归还原告谢冬霞借款3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卢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16号
王少华(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街九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610001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少华给付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14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2元,由被告王少华负担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36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新昌五灵轴承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昌五灵轴承厂货款4123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890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胡赵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赵勇货款15804.0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98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沈育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育伟货款61738.5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44元,由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57号
王云波(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临溪村溪滩铺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31109237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王云波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9877.54元,利息损失2543.3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4年5月27日,此后的利息损失继续按上述计算方法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金、利息损失合计:22420.8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三楼4号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14号
吴兴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二村后塘北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722197701202612):本院受理原告周思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由你支付货款42000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从2014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171号
李永成(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111弄49号,身份证号码分别为:352124196004093917):本院受理原告包华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包华英要求判令:准予你二人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7月26日(第535期)
《永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