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永康市拓发铝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永国税处[2014]48号)及《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税罚[2014]4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康市拓发铝业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月13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偷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从永康市芝英和古山市场的胡笑圆、程仙芝处采购铝锭,由夏国洪为你公司用快件邮寄了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玖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0373380-00373388,合计金额为894177.80元,合计税额152010.20元。你公司按票面金额6%的手续费支付给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7月,你公司将上述玖份发票向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152010.20元。你公司与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且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已由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你公司以上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52010.2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152010.20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康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永康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永国税处〔2014〕48号
永国税公[2014]4号
关于对永康市拓发铝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
永康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国税罚〔2014〕43号
关于对永康市拓发铝业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永康市拓发铝业有限公司 :
经我局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月13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偷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从永康市芝英和古山市场的胡笑圆、程仙芝处采购铝锭,由夏国洪为你公司用快件邮寄了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玖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0373380-00373388,合计金额为894177.80元,合计税额152010.20元。你公司按票面金额6%的手续费支付给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7月,你公司将上述玖份发票向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152010.20元。你公司与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且江西阳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已由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你公司以上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52010.20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少缴税款(152010.20元)50%的罚款,计76005.1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6005.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永康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