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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专刊·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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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位市民享受扶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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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市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110位市民享受扶助“待遇”
2014-06-27

  ■记者 孔香翠

  

  26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局了解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起,我市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内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记者了解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据悉,截至目前,我市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有58人,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的特扶对象为52人。

  本次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理解和关爱。

  

  

  

  

  特别扶助对象如何确认

  确认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需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和村委会证明。

  2、村(居)委会和镇街区进行资格初审,镇街区审核并公示。

  3、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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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镇街区审核并公示

  本人提出申请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和村委会证明

  审批程序

  需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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