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20日(第518期)
《永康日报》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68号
王文威,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9112026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45号。王伟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5111726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45号。原告徐景如与被告王文威、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文威、王伟军归还原告徐景如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702元,由被告王文威、王伟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38号
黄开(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坦郑村72号,身份证号:330722198706282812)原告卢建友与被告黄开、章航、吴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黄开归还原告卢建友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逾期利息从2012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由被告黄开支付原告卢建友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6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章航、吴洪福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810元,由被告黄开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30号
被告李福军,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64021100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459号。本院受理原告林香琴与被告李早早、李小红、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早早、李小红归还原告林香琴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李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700元,由被告李早早、李小红负担,由被告李福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006号
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群帮路1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胡余威)、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群帮路17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姚伟亮)、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投资人:胡广望)、胡广望(住址: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1313818)、应惠燕(住址: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213423)、胡余威(住址: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5073811)、胡红英(住址: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038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00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796887.79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算至2013年10月27日为43083.2元,利息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复利从2013年10月28日起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胡广望、应惠燕对被告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胡余威、胡红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你们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760元,由被告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胡余威、胡红英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989号
吕景红(住址: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四村前进南路3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2285717):本院受理原告王升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98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吕景红归还原告王升瑶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4月11日起,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吕景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74元,由被告吕景红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005号
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投资人:胡广望)、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群帮路17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姚伟亮)、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群帮路1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胡余威)、胡广望(住址: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1313818)、应惠燕(住址: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2134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00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794057.03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算至2013年10月27日为43040.8元,利息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复利从2013年10月28日起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胡广望、应惠燕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2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胡广望、应惠燕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734元,由被告永康市坚锐五金机电配件厂负担,由被告永康市天铭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佳信工贸有限公司、胡广望、应惠燕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93号
施献军(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017914):本院原告尹传濠与被告施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献军归还原告尹传濠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被告施献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8号
姚广(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姚塘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28212):原告方岳丁为与被告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姚广归还原告方岳丁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3年8月4日止)、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方岳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方岳丁负担160元,被告姚广负担28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302号
施金玉、叶永春、施胜江: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459号
施胜江、黄吕群、王东:本院对原告永康市远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067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原告刘兴玉为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兴玉货款375437.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32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号
姚广(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姚塘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28212):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姚广支付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0050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68元,由被告姚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6号
李雪昂(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英村,法定代表人:李雪昂)、应永进(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94519)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安诉李雪昂、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雪昂归还原告陈永安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8012元,由被告李雪昂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执异初字第2号
陈福明(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方村18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08278616):本院受理原告项香茶与被告陈福明、朱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项香茶就(2013)金永执异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92号
俞胜果(住永康市唐先镇长塘头村富康街61号。身份号码:330722199204227914。):本院受理原告吕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4号
程官韶、池美红(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35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10289212、330722197511153848):本院受理原告钱汉刚为与被告程官韶、池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程官韶、池美红共同归还原告钱汉刚借款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官韶、池美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官韶、池美红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6号
程官韶、池美红(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35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10289212、330722197511153848):本院受理原告钱汉刚为与被告程官韶、池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1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程官韶、池美红共同归还原告钱汉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程官韶、池美红支付原告钱汉刚律师代理费70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官韶、池美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官韶、池美红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离休干部(原二轻局副局长)陆文壁,因病于2014年5月18日在永康市第五人民医院不幸辞世,享年94岁。定于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永康市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届时敬请陆文壁同志生前同事好友前往吊唁。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5月19日
讣 告
永康市西溪村西溪大厦建设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要求,具备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二、报名时间:2014年5月20日至5月22日16时止。三、报名地点:西溪村办公室,报名需交报名费500元。四、联系电话:13758971239吕
西溪镇西溪村
2014年4月18日
招标公告
本报2014年5月19日第3版《讣告》(家属)中,因工作疏忽,落款时间现更正为2014年5月18日,并向逝者的家属及亲朋好友致歉。
永康日报广告中心
2014年5月20日
更 正
武义温州工业城内,土地8300平方、厂房10000平方、办公楼4150平方,双证齐全。
转 让
电话:15068089999
本院将于2014年5月26—27日在淘宝网对以下标的进行司法拍卖:永康市江南高川花苑26幢3号房产一幢,建成年份2006年,钢混结构,土地使用面积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24.54平方米,地理位置佳,周边基础设施齐全。起拍价450万元,详情请登陆淘宝网司法拍卖永康市人民法院。
电话:13819902616 610109
永康市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