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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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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7

  桃花俱乐部办公楼对外招标,占地130平方,要求三级以上工程队前来招标。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6日到5月17日

  联系人:徐岳祥

  联系电话:643286

  桃花经济合作社

  2014年5月16日

  工程招标

  2013年12月30日,在倪宅到溪边汪的路边上捡拾女性弃婴一名,出生日期2013年12月28日,身体健康,随身携带物品有出生年月条一张,一条红色小被子。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永康市福利院联系,联系电话:0579-87175919。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寻找弃婴(儿)生父母公告

  永康市社会福利院

  2014年5月16日

  本院将于2014年5月26—27日在淘宝网对以下标的进行司法拍卖:永康市江南高川花苑26幢3号房产一幢,建成年份2006年,钢混结构,土地使用面积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24.54平方米,地理位置佳,周边基础设施齐全。起拍价450万元,详情请登陆淘宝网司法拍卖永康市人民法院。

  电话:13819902616  610109

  永康市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双飞公司客运东站卫生保洁招标。

  报名时间:5月19日—5月20日止(9-16时)

  地点:东站二楼办公室

  电话:87218817

  招标时间:5月21日上午9:30

  客运东站

  2014年5月14日

  招  标

  诚征物流合作

  我司现有全国20多个省、市长期合作货源,为保证货物运输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可控性,诚邀有基础的物流信息调度室及有实力的车队合作,有意者请携带公司资料(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物流大厦四楼420室洽谈。

  联系电话:18857965822        联系人:许先生

  中国步阳集团物流信息部

  本公司有2000米地下非开挖顶管业务对外招标,望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报名。     

  招标公告

  联系人:朱先生

  电   话:18857966800

  因我环保意识淡薄,将回收来的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龙山镇四路浙商回归创业园进行焚烧,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严厉批评和教育,我深刻领会到了自身的错误,明白了违法违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在此,我诚恳的向全市人民道歉,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处罚。我承诺今后加强环保意识,再也不违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并在今后生产中时刻警惕,请全市人民监督。

  道歉人:李英

  致全市人民的致歉书

  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新增1250KVA配电工程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新装变压器一台,新增高压柜3块,低压柜7块;敷设高压电缆90米等。

  二、工程造价:约70万元

  三、资质要求:工程要求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项目经理需取得二级及以上机电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四、报名时间:2014年5月19日至5月20日16时止 

  五、报名地点:永康市金塔路77幢1号201室, 

  电话:0579-87131823

  六、施工企业报名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企业介绍信和被介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全员C类证书、高压进网作业操作证、电气试验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

  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7日

  招标公告

  武义温州工业城内,土地8300平方、厂房10000平方、办公楼4150平方,双证齐全。

  转  让

  电话:15068089999

  通  知

  陈木顺同志:

  因你连续旷工多日,学校经多方联系无果,于2014年4月2日登报要求你限期返校。因逾期不回,2014年5月5日校务会根据相关文件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书当日送达,因无人接收,已张贴于你家进户门上)。现再次登报通知,若有异议,请于2014年5月22日前与校联系。

  永康市石柱镇石柱初级中学

  2014年5月17日

  停电

  预告

  因线路改造,5月23日08:30-12:0010kv童宅714线15#杆安置小区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路灯变、豪族置业、安置小区,宜家时代一带用户。

  风雨无阻,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公司

  2014年5月16日

  监理招标公告

  永康市武义江南溪前仓镇段、石柱镇段、江南街道段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向社会重新公开招标。现将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综合治理河长约12.12km,新建加固堤防约17.21km。分成前仓镇段、石柱镇段、江南街道段三个工程施工,监理为Ⅰ个标段,具体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加固、河道清障、排水涵管及绿化工程等。

  二、工程地点:前仓镇、石柱镇、江南街道。

  三、工程概算投资:约8000万元。

  四、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综合资质或水利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且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2.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全国注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五、报名时间: 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1日(8:30~11:30、14:00~16:00)

  六、报名地点: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8楼>)

  七、联系电话: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0579-89295182

  招标单位13626798685    招标代理单位15888913518

  八、企业报名方式:详见:http://www.ykztb.com

  

  永康市南溪流域管理所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2014年5月16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16日(第517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05号

  王伟军(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45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1022610)本院受理原告施飞挺与被告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是上午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48号

  黄捍东(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三村双井路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811202816)本院受理原告王仁艺与被告黄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捍东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89号

  杨浪(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4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02103032)本院受理原告朱敏巧与被告杨浪、卢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6900元,并要求支付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至按约定月利率2%计标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0号

  潘济洪(住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祠堂基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108214):本院受理原告冯德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吴红艳,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6号

  朱孟强、项颜超、林景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增加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朱孟强、被告项颜超、被告林景高共同偿还原告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94484.09元(其中透支利息、滞纳金已经算至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日之后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法院确认还款之日止、滞纳金按每月500元计算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浙GV800Q汽车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88号

  王红艳(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下山龙山龙小区28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2051421);王永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504141X):原告漳州合明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红艳、王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11500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40号

  卢恩荣(住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13458):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峰与被告应军、陈晓红、卢恩荣、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应军、陈晓红、卢恩荣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应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44号

  卢恩荣(住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13458):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峰与被告应军、陈晓红、卢恩荣、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应军、陈晓红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50万元利息从2013年6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卢恩荣、应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02号

  姚文连、应美群:本院受理原告楼晓诉被告姚文连、应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吕秀荷。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69号 

  胡跃革、童苏华: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江诉被告胡跃革、童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19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胡悠悠,人民陪审员朱仙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29号 

  陈月飞、马金鸿:本院受理原告谢华军诉被告陈月飞、马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吕秀荷。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1号 

  陈月飞、马金鸿:本院受理原告王铱婧诉被告陈月飞、马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胡悠悠,人民陪审员吕秀荷。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2号

  李绍青、程川锋:本院受理原告潘红美与被告李绍青、蔡金双、程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8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庭前可联系民二庭,联系电话0579-87140081)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713号 

  王美、沈勇胜:本院受理原告杜香爱诉被告王美、沈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19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胡悠悠,人民陪审员朱仙娥。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31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胡江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83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上午10: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34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程兰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35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诉永康市庆达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27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63号

  胡祖丰(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象山路2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2067110。)、陈美妙(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象山路2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08087724。):本院受理原告胡品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更   正

  原永康日报2014年3月1日第四版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第490期,案号为(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9号的开庭时间由2014年6月2日上午10时00分更正为2014年6月3日下午15时00分。

  原永康日报2014年3月1日第四版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第490期,案号为(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2号的案件,开庭时间由2014年6月2日上午09时00分更正为2014年6月3日下午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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