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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时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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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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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2013)金永商初字第3259号

  永康市安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章店村,法定代表人:杨华君):本院受理原告詹二保与被告永康市安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6号

  李雪昂(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英村,法定代表人:李雪昂)、应永进(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94519)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安诉李雪昂、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雪昂归还原告陈永安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8012元,由被告李雪昂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808号

  吴敢、施丽锦、施贤衣、周书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市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朱蓓蕾、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更  正

  2013年12月14日(第472期)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其中:(2013)金永商初字第347号案的判决公告中“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厂”更正为“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13日(第516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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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3 广告 2014-5-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