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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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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12日(第515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55号

  金良才(住永康市唐先镇前渡金村瓦窑塘口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4107957)、陈佩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28143X):本院受理原告程雄关与被告金良才、陈佩起、黄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金良才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逾期损失(逾期损失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佩起、黄绍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34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朱蓓蕾、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89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本院受理原告姚武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09号

  王之信(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花苑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6060411):原告吕爱美为与被告王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47号

  王韬(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文亭小区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26418):原告徐德操为与被告王韬、徐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王韬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判令被告徐子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8号

  陈绍秋、邵兆一:本院对原告胡世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0号

  卢高中(住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中山中路2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2256912);王超群(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后永圳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9177124);胡兴钱(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东路12幢4-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50896913):原告郎华梅与被告卢高中、王超群、胡兴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卢高中、王超群归还原告郎华梅借款3万元并支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兴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卢高中、王超群负担,由被告胡兴钱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93号

  应瑞、李丽君、应表、袁霞、应倬、路瑞君、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胡显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548号

  楼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华釜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1083819):本院受理原告胡晓红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54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楼志强归还原告胡晓红借款1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楼志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楼志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3号

  陈绍秋(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鸿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8084920),邵兆一(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鸿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1070054):本院受理原告王定邦与被告陈绍秋、邵兆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14时5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64号

  何健豪(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8256419),章龙(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五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102115),郑苗苗(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五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11117404X), 赵玲玲(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盘岭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627824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何健豪、章龙、郑苗苗、赵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4号 

  陈声远(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文化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1124537)、李思思(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借贷恒丰路165号2幢7单元51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070028):本院受理原告俞杰与被告陈声远、李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声远、李思思归还原告俞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其中30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12年9月6日起、40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12年9月11日起、30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846元,由被告陈声远、李思思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511号 

  高鑫汉(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21434)、永康市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路197号,法定代表人:高鑫汉)、徐黎波(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281444):本院受理原告沈坚与被告高鑫汉、永康市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黎波朱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高鑫汉归还原告沈坚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徐黎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沈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0400元,由被告高鑫汉负担,由被告徐黎波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696号

  胡先红(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上田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4277127):原告陈美妙为与被告胡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胡先红归还原告陈美妙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胡先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4号

  李敏(住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后山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176448):本院受理原告邬志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2750号 

  应晶(住永康市唐先镇凤山寺口村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37915)、朱振雄(住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一村堂门里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1105918):本院受理原告范进宁与被告应晶、朱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应晶归还原告范进宁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晶支付原告范进宁律师代理费55000元。三、由被告朱振雄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范进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0元,由原告范进宁负担1332.5元,由被告朱振雄负担10207.5元,由被告朱振雄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0号

  王锦涛(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5幢3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1020010)、胡映霞(住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4120324):本院原告胡向阳与被告王锦涛、胡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锦涛归还原告胡向阳借款人民币7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胡向阳负担50元,由被告王锦涛负担58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843号 

  曹建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050814)、胡永利(住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1134518)、施杰(住永康市唐先镇前渡金村后文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167913):本院受理原告金行真与被告曹建斌、胡永利、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曹建斌归还原告金行真借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曹建斌支付原告金行真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由被告胡永利、施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200元,由被告曹建斌负担,由被告胡永利、施杰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21号

  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俞皮村,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周志强、王绍亚(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2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292811、330722197602222829);王庭军、章伟琴(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182854、330722197105212128):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周志强、王绍亚、王庭军、章伟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8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止,逾期利息2013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14.62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62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费101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后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周志强、王绍亚、王庭军、章伟琴对上述款项及本案案件诉讼费35812元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5812元,由被告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0号

  俞文勇、金竹群(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乌牛山村10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5281710、330723196407272363):原告陈笑于与被告俞文勇、金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俞文勇、金竹群归还原告陈笑于借款30万元并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俞文勇、金竹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80元,由被告俞文勇、金竹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82号

  卢德清(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上下塘午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808194713)、徐建新(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里坑村九塘中路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9247138)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期诉卢德清、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卢德清归还原告杨长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长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700元,由被告卢德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10号

  邵兆一、陈绍秋:本院对原告胡子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4号

  陈雪娇(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3218624)、胡跃东(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1018615):本院对原告方建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60号

  胡志强(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414号-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109012):本院受理原告胡望龙、王苏萍与被告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志强归还原告胡望龙、王苏萍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8元,由被告胡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567号

  胡彦(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58614)、胡跃东(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1018615):本院对原告徐庭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43号

  浙江科卫斯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日报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60号 

  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徐杭诉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4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梅玉、杨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83号

  卢世明、夏静:本院受理原告胡显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朱蓓蕾、汪渭,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号

  胡广望、应惠燕(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01313818、

  330722197211213423):本院受理原告胡泽恩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广望、应惠燕支付原告胡泽恩货款4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广望、应惠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胡广望、应惠燕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民初字第49号

  徐海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三马路88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妹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201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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