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10日(第514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3454号
王晨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60616);郑小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0262163):本院受理原告范琳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归还原告范琳叶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177元,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5号
夏国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桥塘头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211418);陈春央(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桥塘头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2081427):由被告夏国龙、陈春央支付原告陆绍平货款24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72元,由被告夏国龙、陈春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39号
吕露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3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6160424):本院受理原告陈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露虹归还原告陈慧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00元,由被告吕露虹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55号
舒育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80012);黄建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6170061):由被告舒育人、黄建美归还原告徐龙飞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利息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96元,由被告黄建美、舒育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95号
胡志强(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414号-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109012。):本院受理原告沈勇其诉被告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本金50万元,利息8万元,共计58万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到归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王安军、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12号
王锦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112081318。):本院受理原告徐妙华诉被告王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800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4月7日止,其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15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朱蕾蕾、胡悠悠、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10号
陈炯(住永康市芝英镇下柏石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4533)、章佩珍(住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里溪街十一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4122129)、胡岩生(住永康市唐先镇岩洞口村南岩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9187913)、周书良(现住永康市唐先镇岩洞口村南岩2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0502266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43号
杨华君(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24幢3单元2楼,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7241218):原告邵伟恩与被告杨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担保款3822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章璐、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96号
倪丽蓉(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桐塘村里厅2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41110826X):本院受理原告林勇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倪丽蓉归还林勇超借款285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824号
高鑫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21434);徐黎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1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281444);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算至2014年5月9日止约为180万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18号
永康市利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西塔二路33号,法定代表人:俞献平);本院受理原告慧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8386.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10: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周晓江、胡春来。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30号
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31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93号
凌天凑(住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1283039)、丁灵敏(住永康市舟山镇上丁村4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183020):本院受理原告凌唐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周火根,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26号
朱孟强、项颜超、林景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朱蓓蕾、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46号
俞武杰(住永康市西溪镇青山口村后堂屋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3275112):原告王剑飞与被告俞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俞武杰归还原告王剑飞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周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借款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二、由被告俞武杰支付原告王剑飞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俞武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4号
夏朝厅(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3号1幢61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3033210):本院受理原告李可与被告夏朝厅、李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夏朝厅归还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李木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81号
吴振秋(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30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8104014)、吴展舒(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古陇村桥西路三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0044045):原告胡红双为与被告吴振秋、吴展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2017.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58号
永康市恒威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西竹园村,法定代表人:吴锦安)吴锦安(男,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雅英村1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9102690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凯能动力机械厂为与被告永康市恒威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恒威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凯能动力机械厂货款184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凯能动力机械厂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被告永康市恒威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8号
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九里山背,法定代表人:黄金伟)、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与被告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浙江钧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9999473.05元、利息823563.94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73000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坐落于永康花街镇九里山背的抵押房地产在上述诉讼请求及最高余额2980万元范围内享有享有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王安军、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32号
徐小兵(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象阳路5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603287114。):本院受理原告周勇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41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本院受理原告金华纵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77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上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曹云福)、曹云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70811)、舒妙儿(住永康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082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0万元,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利息暂算至2014年4月8日止为59281.73元);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曹云福、舒妙儿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对抵押物有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曹云福、舒妙儿对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陈兴丁、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87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上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曹云福)、曹云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70811)、舒妙儿(住永康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0821)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永康市江南街道上园,法定代表人:曹泽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5万元,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利息暂算至2014年4月8日止为71357.63元);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曹云福、舒妙儿对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陈兴丁、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66号
叶广明(住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前流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1063616):本院受理原告吴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陈兴丁、陈章元,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4号
胡志宁(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194016),黄英(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134026):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兴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宁、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14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蕾蕾、许凌云、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更正公告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7号
2014年5月5日(第16版)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7号公告内容更正为:“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7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应东海借款13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鑫耀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680元,由被告胡耀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4号
2014年4月26日(第510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号公告“本院受理原告方丽娟与被告徐凌浩民间借贷一案”更正为“(2014)金永商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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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浙税联字:330784697017581,声明作废。
营业执照遗失公告
9258凌韬遗失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9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4613021560的营业执照(副本),声明作废。
凌韬
2014年5月9日
声 明
9264应华福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浙税联字:3307221978082345187A,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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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5永康市同喜工贸有限公司遗失2013年5月10日发的浙林政2013永核证字第953号(正本),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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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公司将于5月13日(周二)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5:00进行系统升级,期间将对部分用户正常通信造成影响。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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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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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公司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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