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也简称“招标代理”)受永康市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永康总部中心人才公寓(二期)卫生洁具(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1、招标项目编号: 2014年永施招第28号 2、招标项目概况:永康总部中心人才公寓(二期)卫生洁具(重新招标)的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包括洗脸盆(含大理石台面、水龙头等)、座便器、喷淋花洒、手持花洒、浴室镜等各1080件(套),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本项目投标控制价为34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制造和安装卫生洁具能力的制造商或其授权并具有安装卫生洁具能力的代理商,主体制造商(即水龙头、花洒、座便器和洗脸盆的制造商)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与地点等: 时间:2014年5月13日至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5:30(北京时间)。 地点: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8楼>) 标书售价(元):每本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须加盖公章); 2).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投标人为主体制造商(即水龙头、花洒、座便器和洗脸盆的制造商)时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当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应提供主体制造商(即水龙头、花洒、座便器和洗脸盆的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主体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复印件。 4).投标人在报名时须注明所投产品(即水龙头、花洒、座便器和洗脸盆)的品牌并与开标时所投品牌一致,不得更改品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品牌的,须征得招标办、招标人的同意) 注:第一次招标报名时报名单位所报品牌不变的,其报名资料、交易席位费、报名费及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依然有效,无需重复递交。仅需重新购买招标文件。若原投标单位所投品牌发生改变的,需重新递交报名资料,已缴纳的交易席位费、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仍然有效。 6、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2014年5月28日09:30(北京时间) 7、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九楼第四会议室(永康市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 大楼9楼>)。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电话:0579-83991305 招标代理机构 电话:0571-85860251、85860245、 1396803631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0579-89295182 永康市房产开发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 招标公告(第二次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8日(第513期) 《永康日报》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262号 楼济龙(住永康市象珠镇荷沅村升平中路378号。身份号码:330722196205306418。):本院受理原告胡安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61号 王文礼(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昌盛西路10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202157132。)、朱小妹(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昌盛西路10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4012862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王成、黄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95号 施献军(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西村唐先东街6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410017914。)、施美爱(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63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08047968。):本院受理原告池爱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