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路转盘商住用房转让,六间店面,六层,带电梯,房产证面积约2700平方米,整体或分层转让。
联系电话:13566759909
城南转盘幢房转让
石柱镇泉湖村清理塘溪塘泥及护栏建设工程,交押金1万,报名费200元。
报名时间:2014年5月4日—5日
招标时间:2014年5月9日
地点:泉湖村办公室
联系电话:15857983007
市府网:531007
泉湖村村委
2014年4月30日
工程招标
诚 邀 合 作
步阳集团长期坚持精品发展战略,旗下安全门、装甲门产品连续多年全国产销量领先。集团在全国建立5个生产基地,3年内将形成年产600—800万樘门的产能。为满足迅速提升的产能,现寻求优质外协供应商合作。凡与钢质安全门、钢木装甲门生产相关的配件厂家(如锁具、拉手、蜂窝纸、胶条、油漆、纸箱等)均可报名,有意企业请携公司产品资料前来洽谈。
联系人:徐小姐 联系电话:18857966999
为满足“单独二胎”生育对象的就医需求,永康市妇幼保健院从5月5日始每周一、三、五在保健行政大楼三楼开展二胎生育优生咨询、孕前准备、孕期保健专业知识解惑答疑。
咨询电话:87165706,87165227
公 告
因线路改造,5月5日08:30-17:30 古联242线世雅上村工业区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世上工业区、世上市场4#变、世上1#变、世上2#变、世上3#变、世上4#变、世上5#变、世上5#变、世上6#变、世上7#变、世上8#变、世上9#变等一带用户。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线路改造,5月6日08:30-17:00 金川248线前坑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前坑1#变等一带用户。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线路改造,5月6日08:30-17:00 镇南246线后郦2#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后郦1#变、后郦2#变等一带用户。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线路改造,5月8日08:30-17:00独松955线葩陌支线后浅3#变分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杨志五金冲件厂、后浅下黄塘配变、五金厂、后浅3#变等一带用户。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线路检修,5月8日7:00-19:00烈桥614线路停电,停电范围:紫云电器、晨康工具、步阳集团、精美电动工具、永兴彩印、岭张村、岭张工业、金礼、横山下经济合作社、王华丰、古丽维生机械、市鼎扬纸板加工厂、陈健慧、横山脚村、横山下村、古山金属制冷器材厂、市山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家豪工具、风力电动、长兴、强鑫电器、制冷剂厂、五金电器厂、宇立齿科、上宅口村、博派门业公司、虹霓热处理厂、江村、大田畈村、牟苏全、驮陈村、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中泰商砼等一带用户;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因线路改造,5月8日8:30-18:00 10kv荆州417线新店工业区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新店村2#、新店村3#、新店村5#、永红铸造厂、新店机械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旭东缸套厂、新店工业区、龙鹰锁厂1#、龙鹰锁厂2#、新店金属铸造厂、新店升星五金铸造厂、工艺铸造厂、五金机械铸造厂等一带用户。
风雨无阻,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网永康市供电公司
2014年4月30日
停 电 预 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5月1日(第511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58号
吕晓岳(住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同心路418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10)、程红蕾(住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身份号码:330722198103170029):本院受理原告孙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4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708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浩鹏电器有限公司诉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吴哲儿。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98号
应文明(住所地: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长蛇自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5123071):本院受理原告董洪雨与被告应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8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吕秀荷,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8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受理原告陈黛媚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99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受理原告王飞钦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00号
吴广通、巩仙美:本院受理原告陈秋琴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
吕方礼(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官池塘21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908016433):本院受理原告应苏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8月4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48号
项明晓(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越公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250619);邹菊央(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越公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2254140);本院受理原告徐杏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72号
林峰(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17号,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11022119):卢华静(住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17号公明身份号码: 330722197503124721)。本院受理原告徐金俊与被告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逾期利息92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5.56%计,暂从2013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15日止,此后,按该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00926元。2、判令原告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杭州临江花园2幢1单元1001室房屋拍卖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8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6号法庭。合议庭成员:朱蕾蕾、吴哲儿、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55号
应金泰、应季秀(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骑龙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311293438,330722196404173443):本院受理原告程美华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8月19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归还借款日止);二、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03号
沈北徽(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003254532):本院受理原告叶周武诉你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你和黄静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3450元,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由你和黄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07号
永康市欧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双溪路5号内第1幢,法定代表人:胡灵森):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大川金属铸造厂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2081378.56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以2081378.56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39号
程孩新(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上旺路145弄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1153639):本院受理原告周丰友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44号
贾冬英(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12024043):本院受理原告徐歙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你归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到归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二、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75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原告武义县星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8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6日0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85号
徐红卫、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33072219550814145X)、黄春芳(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上型头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2193224):本院受理原告黄河源诉被告徐红卫、徐国江、黄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黄春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6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33号
徐理勇、傅桂秋(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上溪心北区56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1261014、330722197209140827):本院受理原告石荣彬诉被告徐理勇、傅桂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6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童伟芳、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更 正
原永康日报4月2日第16版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第501期(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73号更正为(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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