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4月26日(第510期)
《永康日报》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4月26日(第510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3号
胡爱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四方小区38幢2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220049)李文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四方小区38幢2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1180015):本院受理原告叶树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爱珍、李文统归还原告叶树强借款53万元并赔偿损失(50万元的损失自2013年2月1日起,3万元的损失自2013年12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叶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28元,由原告叶树强负担1328元,由被告胡爱珍、李文统负担95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5号
舒育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80012),黄建美( 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6170061):本院受理原告任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舒育人、黄建美归还原告任洁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70元,由被告黄建美、舒育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56号
舒育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80012),黄建美( 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6170061):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舒育人、黄建美归还原告李爱干借款1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利息以123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956元,由被告黄建美、舒育人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01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夏超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90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上午10: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02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市内黄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73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上午10: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26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72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李喜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282329);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2月1日开始此利息一直要求至全额清偿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外初字第27号
浙江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区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应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573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31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本院受理原告程宏伟诉被告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装箱款208972.6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5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陈飞峰、章璐、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907号
孙建美(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6幢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275741。)、王巨阳(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南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0101413。):本院受理原告任行诉被告孙建美、王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31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朱蕾蕾、胡悠悠、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928号
徐卓军(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3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3210412。)、吴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121422。):本院受理原告林厚杨诉徐卓军、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徐卓军、吴伟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陈飞峰、章璐、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8号
应瑞、李丽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多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应瑞、李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王安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号
杨孟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岭下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91210):原告夏逍飞为与被告杨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杨孟进归还原告夏逍飞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杨孟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1号
方国强(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胜利街42号28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4275716)、曹建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050814):本院原告吕怀志与被告方国强、曹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国强归还原告吕怀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曹建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吕怀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446元,由原告吕怀志负担50元;由被告方国强负担3496元,由被告曹建斌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67号
陈东永、程旭玲:本院受理原告朱会喜诉陈东永、程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王安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1号
胡连喜(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安祥小区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201916):本院受理原告陈汉良与被告胡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连喜支付原告陈汉良货款人民币4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从2011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胡连喜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89号
姚文连、应美群(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知青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8436、330722196308168425):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姚文连、应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日0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097号
陈永中(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郎下村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199013),陈小眉(住浙江省西城街道郎下村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6104023):本院受理原告陈慧敏与被告陈永中、陈小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陈永中、陈小眉归还原告陈慧敏借款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损失(损失从2012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陈永中、陈小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0号
应燕(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大园村21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9163624),王江(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6143017):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英、胡仁楷与被告应燕、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25000元(利息从2013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暂计算至2013年11月7日),合计5125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蕾蕾、许凌云、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662号
厉观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园村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307060418):本院受理原告翁新华与被告厉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2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8月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陈章元、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7号
吴广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30418),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受理原告王惠如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吴广通、巩仙美归还原告王惠如借款本金249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其中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3月6日起,其中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42元,由被告吴广通、巩仙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民初字第556号
张书荣(永康市西城街道岭张村99号):本院受理原告何爱芳与被告施政、张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和补正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4号
吴广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30418),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受理原告楼关金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吴广通、巩仙美归还原告楼关金借款1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00元,由被告吴广通、巩仙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5号
胡志宁(住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194016),黄英(住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134026):本院受理原告孟千舟与被告胡志宁、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胡志宁、黄英归还原告借款11.2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赔偿逾期损失(其中10万元利息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1.25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10元,由被告胡志宁、黄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号
徐凌浩(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3幢5号。公民身份证号: 330722199202180016)本院受理原告方丽娟与被告徐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凌浩归还原告方丽娟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方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徐凌浩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号
黄英(住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134026);胡志宁(住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194016):原告孙立华与被告黄英、胡志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黄英、胡志宁支付原告孙立华货款23460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自2014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元,公告费用40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黄英、胡志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659号
永康市为尔健休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洲西路655号厂房二楼。本院受理原告舒良考与被告永康市为尔健休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为尔健休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舒良考货款277037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舒良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3元,由原告舒良考负担1665元,由被告永康市为尔健休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728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821号
郦朝辉(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申亭村228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611262814),胡欢笑(住浙江省永康市黄岗村鑫鑫路51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309236425)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英与被告郦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郦朝辉支付原告周伟英货款13055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12元,由被告郦朝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307号
浙江科卫斯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堰头村致富小区6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叶方剑)叶方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清塘下村清塘西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220621X):本院受理原告胡醒狮与被告浙江科卫斯德工贸有限公司、叶方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科卫斯德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醒狮价款8836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醒狮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浙江科卫斯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号
徐步成、王玉平(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5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3211032、33072219670823142X):原告胡宏伟为与被告徐步成、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徐步成、王玉平归还原告胡宏伟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1年10月31日止)、逾期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26元,由被告徐步成、王玉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61号
王瑞亭(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武义巷一弄14号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40504140;施巧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武义巷一弄14号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037920):原告陈忠星为与被告王瑞亭、施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王瑞亭、施巧平归还原告陈忠星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50元,由被告王瑞亭、施巧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820号
王文威、章晓杭、王伟军(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911202610、33072219821117262X、330722197511022610)、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百花山工业区开发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威):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王文威、章晓杭、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王伟军、徐小兵、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王文威、章晓杭、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1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其中300万元自2012年8月21日起、100万元自2012年8月1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伟军、徐小兵、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吴哲儿、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984号
李敏、柳方政: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永美诉李敏、柳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5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5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王安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42号
吴凡君(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上杨村15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0242157)本院受理原告项丽祥与被告吴凡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54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2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