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童英晓 施娟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文化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此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背景阅读}
4月26日
知识产权日
对于知识产权日的由来,许多人知之甚少。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法院来给大家普普法。据介绍,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作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我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2008年12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接纳为永久性观察员。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包括: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和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宗旨是鼓励创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为技术创新、文化繁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新闻阅读}
公平公正
市法院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据了解,市法院在2010年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审理涉外案件。2012年10月,市法院获省高院批准授权,自2013年1月1日起,受理本辖区内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目前尚不包含专利纠纷)。
自2013年1月1日以来,该院受理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转让纠纷、制作权权属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一年多时间,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切实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在审判质效、服务大局、完善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同时,我市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也得到增强,部分侵权行为得到一定遏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市法院在此发布典型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解读一}
销售冒牌货也侵权
“红双喜”作为商标始用于1959年,文字商标由上海文教用品公司申请,于1998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7年10月7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红双喜公司。1999年12月,该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DHS字母商标由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公司申请于1999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球拍、球网、标枪、乒乓球等。2007年10月7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红双喜公司。
2008年11月17日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到2019年2月13日。2004年起“红双喜”系列产品连续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在体育专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持久的影响力。
2012年2月,红双喜公司调查人员通过公证在章某的经营处,以22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9个,并现场取得收据一张。经鉴别,该羽毛球为假冒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红双喜公司遂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章某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和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具有独占的排他权利,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均不得使用。红双喜公司依法对“红双喜”、“DHS”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市法院综合考虑红双喜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人章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而非运动器材类产品的专业经销商等因素。最后判决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同时驳回红双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二}
KTV歌曲未付费
点播营利构成侵权
佛山孔雀廊娱乐唱片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等音乐电视作品。早在2008年7月,孔雀廊唱片公司即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音集协”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
去年11月,“音集协”发现某娱乐公司未向其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KTV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擦肩而过》专辑作品的服务。“音集协”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20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娱乐公司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由娱乐公司支付其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法保护,且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犯了原告对相应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后,市法院判决某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2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模式、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判决某娱乐公司赔偿原告6000元经济损失。
{案例解读三}
网络图片印入宣传册
殊不知已侵权
富尔特数位影像公司是其网站上编号为A025028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该公司授权了上海富昱特公司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去年4月25日,富昱特公司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一届(深圳)国际礼品、工艺、钟表及家庭用品展览会”上取得某工贸公司一份宣传手册,发现该手册上使用的一张柳叶图案的背景图片与该公司的图片A025028一致,认为该工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手册的行为,已侵犯其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工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侵权赔偿金1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富尔特公司对编号为A025028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且该著作权尚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内,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宣传图册中使用,侵犯了富尔特公司对相应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最后,判决该工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制图: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