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导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 优惠上限扩大到10万元 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具体而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项政策将从2014年1月1日,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 据了解,该项政策是财税[2011]117号文的“升级版”。117号针对的是年应纳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应纳所得额减半,按20%的税率,有效时间为四年,到2015年12月31日失效。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117号文的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企业不能享受减半计征优惠,应缴纳10×20%=2万元所得税。 新政实施后,上述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则仅为10×50%×20%=1万元。 据介绍,所谓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业内认为,小微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尤其对我市五金产业而言,虽然处在产业链始端,却是我市五金产业的基础。此项优惠政策的出台,无疑将给更多的小微企业减负,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吕汉雄认为,小微企业处在企业发展的初始萌芽阶段,这阶段最需要优惠政策的“灌溉”。处在产业链初始端的小微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产业链的整体健康。 当前,我市经济形势正处在爬坡过坎阶段。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小微企业经营渐现艰难。该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我市而言正当其时。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表示,经过近几年通货膨胀,还有企业成本的上升等因素,现在10万元的标准,可能跟过去6万元差不多,对小微企业的减负力度还可以更大。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市不少小微企业是核定征税,即按核定额缴纳企业所得,无法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