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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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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公 告
2014-04-15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耕地占用税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方便纳税人了解政策并进行及时申报、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收范围

  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三、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适用税额

  每平方米35元,农村居民新建住宅(批基到户)每平方米17.5元,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2.5元。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申报纳税。国土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等批准书。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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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民情 07 公 告 2014-4-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