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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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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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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本周值班:雷欧律所

  陈魏能   施金鑫

  1、问:2014年3月16日,我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套小孩子的衣服,收到货物试穿后,衣服不是很好看,但是和店主沟通后,店主不同意退货。我该怎么办?有相关法律能帮忙解决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在收到货物七日内货物完好的情况下,你是完全可以进行退货的。

  

  2、问:2014年3月20日,我到某商场买了一部手机,拿回家后发现总是死机,经常出问题,后来发现是所谓的“翻新机”。我找商家协商,但是商家最多只是退回我的购机款,不肯其他赔偿。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如何维权?

  答: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变为“退一赔三”。你们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并要求赔偿三倍的购机款。

  记者 孔香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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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社会 14 律师在线 2014-4-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