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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院公告
2014-04-11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4月11日(第505期)

  《永康日报》

  (2012)金永商初字第1152号 

  方志勇(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228832):本院受理原告吕平禹与被告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金永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志勇归还原告吕平禹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2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方志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098号

  沈方正(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1034539),夏慧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0294562):本院受理原告应计勇与被告沈方正、夏慧芳、夏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沈方正归还原告应计勇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夏伟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应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76元,由被告沈方正负担,由被告夏伟平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22号

  刘成波(住住永康市象珠镇木渠桥头自然村金桥北路41号。身份号码:33072219800818631X。):本院受理原告余建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576号

  卢顺来(住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大树山背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2094718)、应小祎(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秋池里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2054563)、永康市百斯盾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法定代表人:夏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妙进与被告卢顺来、应小祎、永康市百斯盾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由被告卢顺来、应小祎、永康市百斯盾锁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妙进借款2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妙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544元,由原告李妙进负担1056元,由被告卢顺来、应小祎、永康市百斯盾锁业有限公司负担314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938号

  蒋世之(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头蒋村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209011):本院受理原告严公孟与被告蒋世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 由被告蒋世之归还原告严公孟借款24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蒋世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50号

  应表、袁霞、浙江奥联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文勇、应笑屏、永康市胜丰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应观礼、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应瑞、武义恒裕工贸有限公司、应天:本院受理原告胡访议与被告应表、袁霞、浙江奥联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文勇、应笑屏、永康市胜丰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应观礼、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应瑞、武义恒裕工贸有限公司、应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书。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1号

  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百佳乐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建)、田伟建(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2152617):本院受理原告毛拾金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田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毛拾金货款4617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毛拾金对被告田伟建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元,由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7号

  华顺三、黄美芬:本院对原告程志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59号

  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曹泽洲:本院受理原告蒋爱女与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曹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由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归还原告蒋爱女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支付原告蒋爱女为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由被告舒妙儿、曹泽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56740元,由被告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曹云福负担,由被告舒妙儿、曹泽洲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9号

  施子龙(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山乢自然村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002023017)本院受理徐承帅与被告施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施子龙归还原告徐承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子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05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利博尔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程葛来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王庭军、章伟琴归还原告程葛来借款人民币25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其中125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25日起,13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9日起均按月利2%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章明海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000元,由被告王庭军、章伟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16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利博尔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杨龙进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王庭军、章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王庭军、章伟琴归还原告杨龙进借款人民币1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15日起,300000元利息从2013年6月29日起,500000元利息从2012年8月5日起,400000元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王庭军、章伟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0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利博尔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原告颜雪萍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以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颜雪萍货款人民币349048.2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36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3号

  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原告永康市汉源休闲用品厂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汉源休闲用品厂货款人民币95023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2576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4号

  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原告陈高多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高多货款人民币30542.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4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39号

  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原告郑雅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雅货款人民币32638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6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47号

  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原告陈根余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根余货款人民币1556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7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65号

  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原告程燕青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王庭军、章伟琴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月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7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合计6527元,由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王庭军、章伟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1586号 

  叶跃军、陈军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白墈下12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11241037、330722196911261026)、林国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02070416):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刚与被告叶跃军、陈军莉、林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叶跃军、陈军莉归还原告黄志刚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林国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叶跃军、陈军莉负担,由被告林国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829号

  胡振旭(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壶坑洞村3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8185316):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82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你归还原告陈华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振旭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05号

  周荣政(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皮店村辽洲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401381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0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支付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款6625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4050元的违约金从2012年3月2日起、42200元的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2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939元(已减半收取),由你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2998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支付原告李静货款843796元,加工费3465元,合计8472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16元,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6号

  华顺三(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3221719)黄美芬(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8311721):本院受理原告应鸽与被告华顺三、黄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华顺三、黄美芬共同归还原告应鸽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从2011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从2011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分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华顺三、黄美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3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朱云华与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支付原告朱云华货款89979元并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3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云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90元,由原告朱云华负担941元,由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负担2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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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广告 07 法院公告 2014-4-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