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全力推进“五水共治”,保护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本市范围内所有规模养猪场和存栏4头以上养猪散户;牛3头以上、羊10只以上、禽2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特种养殖视污染情况确定。 二、养殖场(户)主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所在镇(街道、区)签订“拆除或保留整改”承诺书,逾期未签订的视为同意拆除。 三、依法关停、拆除以下养殖场(户): (一)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 (二)控养区、适养区内不具备治污条件、污染严重或整治后仍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 (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泔水养猪场(户)或者利用过期食品喂养的畜禽养殖场(户); (四)毗邻学校、医院、居住区等敏感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场(户)。 列入关停并拆除范围的养殖场(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拆除,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奖励),否则不予补助(奖励)并强制拆除。 四、控养区、适养区内可保留的养殖场,必须在2014年底前自行落实好环保治污措施,养殖污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污水未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停。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有针对性地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把排泄物的污染治理向清洁能源、有机肥料的资源化利用转变。所有养殖场必须就地或异地配套沼液消纳基地。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农业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如有发现养殖场(户)未整改到位或违规排放的,可以向所在地镇(街道、区)或农业局举报,举报电话:87112084。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永政通告〔201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