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导 “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日前,记者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下个月起,新《商标法》将正式实施。其中,“驰名商标”将不允许用于广告宣传最引人关注。 “驰名商标原本就不是一项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起保护作用的商标认定。”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科长朱伟介绍,驰名商标制度源自西方,初衷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 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新《商标法》规定禁用驰名商标做宣传,是驰名商标本质上的回归。”朱伟说,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驰名商标宣传做出明确规定,是为了改变驰名商标被异化的现象,维护同类产品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秩序。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通过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有八家,而通过司法认定的企业多达60余家。 朱伟表示,虽然新法实施可能会有一段延滞期,但企业在5月1日前,仍应尽快完成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包装更换,包括户外宣传广告拆除、更换等,以减小可能带来的损失。 据了解,新《商标法》还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与现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商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此外,新法还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额度,缩短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