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爱姝 本报讯 记者8日从市“五水共治”办公室获悉,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工作,促进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我市特制定出台了养殖场关停拆除及整治补助政策。 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助标准中规定,以通知拆除之日清点存栏数为准,按存栏能繁母猪、公猪1000元/头标准给予补助。对建筑物拆除补助规定,2010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61号)实施前建造的畜禽栏舍及饲料生产用房,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助,简易结构的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助,其他附属设施不再补助。对养殖场提前拆除的,以接到拆除通知5个月内自行拆除为规定期限。对提前3个月自行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对提前1个月自行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以建筑物占地面积为核算标准。 以上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奖励),否则不予补助(奖励)并强制拆除。 养殖场整治补助根据区域限定、规模备案登记制度、生态化养殖、达标排放原则执行。即相关补助政策仅限定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以及适养区内符合治理条件的养殖场,养殖场必须达到浙江省规模养殖场标准,并且经过农业部门备案及工商登记,并要做到“一控制、二分离、三配套”,即能够积极主动控制用水,采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技术,配套足够消纳田地、治污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足够消纳田地配套的养殖场污水处理必须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养殖场主动按照以上原则整治到位,经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