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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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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04-05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4月6日(第503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64号

  王康进(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永青西卢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409121X)、李津津(住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健康小区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208212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91号

  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四方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北徽):本院受理原告章宏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吴哲儿、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69号

  倪丽蓉(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桐塘村里厅2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41110826X):本院受理原告王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倪丽蓉归还王滔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02号

  黄震(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长端头村安民小区69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1010213X)本院受理原告范美光与被告黄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75号

  应兴朝(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官山应村3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40204233X)本院受理原告金飞活与被告应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8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91号

  张有法(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9092316)陈苏玲(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6号,身份证号码:330700196706072322)张有亮(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11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11112318)本院受理原告曹爱姿与被告张有法、陈苏玲、张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有法、陈苏玲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归还的违约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张有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8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213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明、王申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2073139.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132481.39元的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650000元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150000元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110657.85元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8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92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7.5万元、利息833.33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罚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5: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40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本院受理原告陈勇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和借款应付利息,并承担因借款造成的经济和误工损失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4: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66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潘月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6: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39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胡天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6: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41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徐秋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15万元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6: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43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8.7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7: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77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郦月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4: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379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郦月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5: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27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徐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17000元(从2012年10月8日开始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已经算至起诉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4: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428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陈月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19200元(从2013年3月12日开始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已经算至起诉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9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9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本院受理原告陈跃武诉你、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田华立即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730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李林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8万元的利息从从2013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9: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797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徐玉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9: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799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童兴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0: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810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郑苏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7.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1.5万元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其中6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支付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0: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816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吕玉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支付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4: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825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郑苏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支付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4: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826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张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支付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15: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胡春来、周晓江。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30号

  永康市庆东汽配厂(住永康市花街镇新溪村,法定代表人:胡跃东);胡跃东、陈雪娇、胡彦(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1018615、330722195803218624、3307221983090586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永康市庆东汽配厂、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胡跃东、陈雪娇、胡彦、陈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永康市庆东汽配厂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46000元;判令被告永康市华光彩印包装厂、胡跃东、陈雪娇、胡彦、陈华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章元、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54号

  梅忠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老鸦堰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200839。)、池巧慧(住永康市江南街道老鸦堰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6231425。):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明诉梅忠岳、池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9月1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66号

  曹云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70811。)、舒妙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0821。):本院受理原告王连标诉曹云福、舒妙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技能5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为135000元,此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13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程宝书、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84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张昌淼诉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798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上午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三楼五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徐姬、应永生。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19号

  沈圣健(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荆苑4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200012。):本院受理原告吕磊诉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陈飞峰、章璐、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24号

  朱章火(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腾飞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810216234)。本院受理原告俞兴进诉程志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 程志仁、祝珠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从2011年12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暂算为人民币192000元,共计人民币592000元。二、原告要求判令由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10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29号

  程伟(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33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1203619)、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6号内第一幢。法定代表人:程伟):本院受理原告林俊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你们归还原告林俊敏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从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5月4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51号

  楼银菊(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083820):本院受理原告成文雄与你、楼叶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原告成文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8.7万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6日起基数至2012年3月16日 ,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7日起算至2012年8月7日,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6号

  吴广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30418),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受理原告徐争艳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400000元;2、由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2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并继续计算至还款止,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红艳、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77号

  吴婧(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1070041),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吴婧、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200000元;2、由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8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并继续计算至还款止,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红艳、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50号

  吕登荣(住永康市唐先镇新村立山路902号。身份号码:330722196906077937。):本院受理原告徐朝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93号

  施俊鹏(住永康市唐先镇岩前村村南小区336号。身份号码:330722198112187914。):本院受理原告徐炉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3号

  朱永红(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溪田村上房尖5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8135915);夏海莉(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世雅街,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1014022)。本院受理原告颜学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一、原告要求判令你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2.5万元(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原告要求判令由你们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4500元;三、原告要求判令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614号

  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沈连帮:本院受理原告徐月红与被告浙江国邦工贸有限公司、沈连帮、永康市博为工贸有限公司、沈北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朱蓓蕾、陈兴丁,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59号

  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永康市晶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永康市城西新区花街东大道87-10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涛);胡海松、马丽芳(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330722198207146429);胡海涛、牟志敏(住永康市芝英镇桑元下村沿溪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064517、3307221982082190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晶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松、马丽芳、胡海涛、牟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46000元;判令被告永康市晶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松、马丽芳、胡海涛、牟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章元、朱晓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石民初字第15号

  陈俊杰(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24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2202332)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贞与被告陈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97261元(房屋暂算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7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71号

  陈木顺、李喜美、李启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岳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应志标、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59号

  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8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应志标、吴哲儿、程宝书,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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