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永康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定于2014年4月10日(星期四)上午9:30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召开拍卖会,对国有资产经营权以竞拍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拍标的、起拍价及保证金
(一)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属的:
1、永富南路17号右侧第三间店面,出租面积约110㎡,起拍价4.6万元/年,保证金2万元,租期三年;
经营范围:除餐饮、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二)永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的:
2、龙川中路228-230号店面,出租面积约50㎡,起拍价8万元/年,保证金4万元,租期三年;
3、龙川中路220-222号店面,出租面积约75㎡,起拍价11万元/年,保证金4万元,租期三年;
经营范围:除餐饮、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三)永康市能源办公室所属的:
4、南苑路48号店面,出租面积约50㎡,起拍价11万元/年,保证金4万元,租期三年;
经营范围:除餐饮、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四)永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属的:
5、胜利街中转站店面(红十字会医院对面),出租面积约30㎡,起拍价4.2万元/年,保证金2万元,租期三年;经营范围:除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五)永康市种子管理站所属的:
6、永拖路64号2-4层办公楼,出租面积约800㎡,起拍价7万元/年,保证金2万元,租期三年;
经营范围:除餐饮、棋牌、幼儿园、养老院、加工业、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六)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所属的:
7、胜利街15号店面,出租面积约2624.23㎡,起拍价270.5万元/年,保证金100万元,租期三年;
经营范围:除餐饮、娱乐、易燃易爆、噪音及危化品外,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业。
报名对象:经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从事商业性批发、零售业务至2014年5月31日止经营时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业。
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
三、报名及展示时间、地点: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到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八楼)报名。拍卖标的由资产所有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察看。
欲竞租者,个人带身份证,企业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两份,交报名资料费50元,并交足保证金(开户行:农行环城支行,帐号:19-626401040006219,名称: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领取相关资料后方可参与竞拍。如竞拍不成功,保证金可在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原承租者在报名时提供原租赁合同或资产所有单位证明,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咨询报名电话:87181448 13858900779(760779)
89295182(报名处)13605899881(669881)
监督电话:87139766
公司地址:华丰西路123号(农贸市场红绿灯旁)公司网址:www.fangyuanzj.cn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2014年4月1日
国有(集体)资产经营权公开招租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4月2日(第501期)
《永康日报》
(2013)金永商初字第2993号
王琦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南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4291452):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琦琥归还原告胡磊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11年10月21日起、10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11年11月2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琦琥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90元,由被告王琦琥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号
叶样、胡丽珍(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南阳南路8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01253819、330722197304153829):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荣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丽珍、叶样支付原告吴志荣货款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叶样、胡丽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059元,应收取3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合计6070元,由被告叶样、胡丽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6号
应鸽(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浩山头村浩川路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322401X):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应鸽支付原告曹文有货款710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883号
永康市泰勒霸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金免大道19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厉天良):本院受理原告朱成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88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永康市泰勒霸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成松货款1690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永康市泰勒霸邦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86元,由被告永康市泰勒霸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3035号
王晨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60616);郑小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塘王村放生塘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110262163):本院受理原告俞万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归还原告俞万育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王晨丁、郑小青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473号
徐灵彬(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南路8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014537):本院受理原告王巧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47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徐灵彬归还原告王巧荷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徐灵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10元,由被告徐灵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065号
楼志强(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华釜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1083819):本院受理原告楼晓群与被告你和胡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楼志强、胡月红归还原告楼晓群借款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1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楼志强、胡月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32元,由被告楼志强、胡月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935号
周飞丰(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龙柏东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175112):本院受理原告胡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93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胡攀借款1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周飞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997号
李世康、李秋红(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103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03073619;330722196507053620):本院受理原告吕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99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世康、李秋红归还原告吕宣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世康、李秋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2702号
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英村,法定代表人:李雪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宗拓压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宗拓压铸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92元,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312号
徐同心(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溪边村象珠山头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3156415):本院受理原告郑高厅与被告徐同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同心支付原告郑高厅货款15721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274元,由被告徐同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16号
陈航(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方村1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5078610):本院受理原告王巧英与被告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航归还原告王巧英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陈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陈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31号
胡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应健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应家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231429)、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胡耀标与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耀、应健华归还原告胡耀标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胡耀标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上述应履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耀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000元,由被告胡耀、应健华负担,由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2号
胡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应健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应家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231429)、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钱喜庆与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耀、应健华归还原告钱喜庆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70元,由被告胡耀、应健华负担,由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5号
胡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应健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应家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231429)、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胡金云与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胡金云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40元,由被告胡耀负担,由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61号
徐静晓、施发扬(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油麻山4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04011225、330722196902261913):本院受理原告许常亮与被告徐静晓、施发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静晓、施发扬给付原告许常亮货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徐静晓、施发扬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77号
胡耀(男,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88号南方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本院受理原告李方初与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耀归还原告李方初借款4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胡耀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14春高中\中专\大专\本科招生
浙江理工大学/西财大/浙科院/嘉兴学院
14春高中\中专\大专\本科招生
开设专业:高中免费读;中专设会计;大专/本科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英语\法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金融\教育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行政\营销\药学\护理\机电\物流\环境工程\人力资源\交通工程等;
★特设高中+大专连读班(高中免费读)
招生对象:高中招初中生,免试入学;大专应具有高中同等学历,专升本须大专学历。
学习方式:①晚上或白天上课 ②网络学习毕业由浙江理工大学等校颁发高中\大专\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本科符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网址:http://www.ykdf.org
报名认准:下园朱20-1号海洋职业专修学校(交通工程公司隔壁,南苑路与下园朱交叉口)
电话:87124411 87112335 13858909339(659339)
因工作需要,拟招聘办公室文秘和文印室文员各一名,女,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文化程度以上,中文专业或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待遇面议。
联系人及电话:李女士
86875880、673577
报名时间及地点:3月31日-4月4日,
广场路4号
江南街道
办事处招聘
十里牌村低效林政造项目已开工,为确保工程改造进度,望坐落在棒干山,应家毛里孔至小架;水溪口,乌礼坟,黄青山等地块范围所有坟墓,请在通告之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前,本村民祖坟墓自行安排安置,外村人祖坟墓应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作无主坟处理。
电话:81709010
十里牌村二委
2014年4月1日
移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