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特价:
江南风情乌镇一日游:218元/人(4.5出团)
千岛湖一日游:318元/人(4.6出团)
普陀山祈福二日游:760元/人(4.5出团)
绍兴柯岩、鲁迅故居二日游:450元/人(4.5出团)
扬州镇江二日游:438元/人(4.5出团)
象山石浦凤凰山乐园二日游:480元/人(4.5出团)
长江三峡双卧七日游:1480元/人(5.18出团)
海南双飞五日游:1730元/人(杭州起止)
巴厘岛双飞六日游:4299元/人(杭州起止)
地址:市胜利街51号三楼(民主小学隔壁)
电话:87129360 87121122
联系人:吕小姐13566916982 市府网:696982
永康天马旅行社
许可证号L-ZJ01468
出境线路均由光大国际旅行社代理
许可证号L-ZJ-GJ00061
永康市江南多禾土特产店于2014年4月底停业,请前期会员在本月前提取等值商品,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地址:华丰路11号生态优品直营店
另:店面出租转让
电话:13967963533
停业通知
江南街道马竹岭自然村村环境清扫、垃圾搬运承包即将到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有意者请前来报名。
报名时间:4月1日—4月4日
报名地点:马竹岭自然村
投标时间:4月6日
报名电话:13858942057 650372
马竹岭自然村
2014年3月30日
招标公告
永康明珠大酒店一楼北区、附楼一楼有13间精品店面诚招优质合作商,面积20平方米-300平方米不等,可整租、分租,诚邀您的进驻!
欢迎洽谈咨询:
孙女士13566756681
颜女士15925949140
明珠大酒店精品店面招租
长线特价:
●厦门双动三日游
760元/人(4月11日)
●北京专列六日游
1188元/人起(4月15日)
●成都九寨沟双飞六日游
1999元/人 (4月20日,仅此一班)
地址:胜利街85号(金海湾大酒店三楼) 电话:87125577 87366555 768178
许可证号L-ZJ01283
永康市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月清明,春回大地,踏青去喽!
(以上出境线路为“浙江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许可证号:L-ZJ-CJ00002)
西塘一日游 178元/人
瑶琳仙境一日游 198元/人
苏州无锡二日游 298元/人
南京总统府二日游 388元/人
雁荡山二日游 530元/人
三清山二日游 560元/人
普陀山二日游 648元/人
黄山二日游(山下) 690元/人
4月5日发团
本院将于2014年4月14日10时至2014年4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永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UWQNyE&user_id=2021124340,户名: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开拍卖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6号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厂区H-1、H-2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二地块上的建筑物、厂区内的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配件等。详情请进入永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中阅览。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古山经纬东路67号店面可开大型超市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有关事宜如下:
一、租赁期:五年
二、店面面积1200平方米
三、标底80万元
四、招标押金80万元
五、招标时间:2014年4月18日上午10点
七、招标地点: 四村三楼办公室
八、联系人:胡高印13858942766
胡秋玲13967915061
古山四村
2014年3月30日
古山四村店面屋租赁招标
兰溪市高速出口800米高新园区,净地40亩,厂房3万平方米,全框架,带电梯,3号,4号厂房层高8米,可装行车。厂房三面靠路,土地证,房产证齐全。
电话:18857969688
厂房转让
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招聘白蚁防治人员(男,55周岁以下)、门卫(男)、计算机专业、窗口工作人员若干名,要求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其它重大疾病。
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
联系电话:87178958 87178989
报名地址:城南路277号二楼工程部
招 聘
停电预告
因线路改造,4月2日08:30-12:00 泰龙810线田畈林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田畈林村、圣丰五金等一带用户。
因线路改造,4月08日08:30-17:30 雅吕512线汇鑫铸件支线停电。停电范围(用户):何方,紫钢工具厂,紫钢五金制造厂、汇鑫铸件、盼安等一带用户。
雨天顺延,因停电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网永康市供电局
2014年3月31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4月1日(第500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68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钱英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88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黄福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下午16: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32号
王高秋(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10幢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8081419):原告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秋、黄端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款979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29号
王明亮(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溪心路100弄3幢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8231417):原告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亮、胡红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款988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31号
王洪星(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12幢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1031414):原告永康市远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星、吕振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款979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87号
李雪昂(男,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胡恒颖(女,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1922)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法定代表人:李雪昂)应永进(男,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94519)李雪梨(女,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36460)李美秋(女,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隔塘苑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5046429)吕朝正(男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隔塘苑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964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李雪昂、胡恒颖、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李雪梨、李美秋、吕朝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雪昂、胡恒颖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0831.2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算至2013年12月20日为19849.2元,以后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9.49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应永进、李雪梨、李美秋、吕朝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日上午9: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三楼五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应永生。
(2014)金永商初字第703号
应永进(男,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94519)李雪梨(女,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36460)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19号西幢,法定代表人:应永进)李美秋(女,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隔塘苑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5046429)吕朝正(男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隔塘苑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96435)李雪昂(男,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胡恒颖(女,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19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应永进、李雪梨、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李美秋、吕朝正、李雪昂、胡恒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应永进、李雪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16081.3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算至2013年12月21日为22305.71元,以后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9.40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永康市溪岸机械五金厂、李美秋、吕朝正、李雪昂、胡恒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日上午10: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三楼五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应永生。
(2014)金永商初字第702号
李美秋(女,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隔塘苑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5046429)吕朝正(男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隔塘苑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96435)应永进(男,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94519)李雪梨(女,住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36460)李雪昂(男,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胡恒颖(女,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19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李美秋、吕朝正、应永进、李雪梨、李雪昂、胡恒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美秋、吕朝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0608.4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算至2013年12月21日为7971.85元,以后的利息、复利按年利率9.23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应永进、李雪梨、李雪昂、胡恒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3日上午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三楼五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陈兴丁、应永生。
(2014)金永商初字第959号
裴安革(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68号C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1308421)、永康市端头幼儿园(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迎春路58号):原告马月肖与被告裴安革、陈有为、永康市端头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14号
胡小阳(住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金鼎小区6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94056)、吕德宝(住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四百东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309233116):原告吕宏俊与被告胡小阳、吕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58号
陈波(住永康市花街镇前柳村6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6278617):原告永康市永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吕岩良、胡爱飞、徐苏妹、胡发新、徐文慧、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陈波、吕岩良、胡爱飞、徐苏妹、胡发新、徐文慧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陈波、吕岩良、胡爱飞、徐苏妹、胡发新、徐文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0元;3、判令被告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良鹏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3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764号
汪成长(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溪边汪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4228251):本院受理原告应邦红诉汪成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汪成长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成长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7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780号
谢子余(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油草塘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8288410):本院受理原告杨德贵诉谢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子余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0.03%计算,违约金从2012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谢子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7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77号
俞荣军(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030810)、胡君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石溪村北区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9257148):本院受理原告周鹏飞诉俞荣军、胡君莉、何勇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俞荣军、胡君莉归还原告代偿款17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2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何勇毅对上述款项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913号
徐理勇、傅桂秋(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上溪心北区56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01261014、330722197209140827):本院受理原告金美儿诉徐理勇、傅桂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该借款确认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710号
王永波、王惠清(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牟店16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101070017、330722197105150027):本院受理原告陈卫体诉王永波、王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4日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82号
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王灵美(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22幢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9190028。):本院受理原告叶晓明诉浙江麦特尔门业有限公司、王灵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6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9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吕秀荷、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978号
曹云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70811。)、舒妙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0821。)、胡清钱(住永康市方岩镇后山头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234316。):本院受理原告颜碧恋诉曹云福、舒妙儿、胡清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曹云福、舒妙儿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胡清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程宝书、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236号
陈绍秋、邵兆一:本院对原告胡岩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