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俞琦乐 本报讯 从4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费用将翻倍。我市将同步开展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为: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 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