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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4-03-31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3月31日(第499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985号

  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下园朱202号。法定代表人:朱殷毅),胡海松(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马丽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29)。朱殷毅(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里村回金路78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1054012),应赛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里村回金路78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717822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胡海松、马丽芳、朱殷毅、应赛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立即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即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9.27%。计算,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3.9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年按月利率13.90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46000元;3、判令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胡海松、马丽芳、朱殷毅、应赛艳对被告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753号

  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二期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松),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下园朱202号。法定代表人:朱殷毅),胡海松(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0306457),马丽芳(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朝阳路五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7146429),永康市良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大坟山。法定代表人:胡晓杭):本院受理原告喻益梅与被告胡海松、马丽芳、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永康市良泉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决被告胡海松、马丽芳、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4万元;2、判令被告永康市江南酷卡奇金属加工厂、永康市良泉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海松、马丽芳、永康市龙威无缝拉管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与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4号

  陈一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渔池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012081X):本院受理原告徐亮亮与被告陈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陈一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陈一伟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吴哲儿、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77号

  朱明亮(住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金城街二百十八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066214):本院受理原告项仙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由你归还借款计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05月13日起按照月利2%计算至款清止),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16号

  应小艾(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下亳塘10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12013418):本院受理原告王会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你归还原告王会起借款320万元及利息 (利息从2012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

  应小艾(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下亳塘10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12013418):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你归还原告王桂林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归还的违约金 (违约金从201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200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梅垄159号,负责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陈响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68307.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上午9: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三楼五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吕秀荷、王安军。

  (2014)金永商初字第918号

  舒育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80012);黄建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四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6170061):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成诉你们、黄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舒育人、黄建美立即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黄明礼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下午14: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150号

  叶春浪、叶春秋(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18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10228381X;330722197104013864):本院受理原告楼来新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由你们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902000元及利息50000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827号

  李姿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小区11幢3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252129):王可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小区11幢3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6280011)本院受理原告田龙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744.18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2月21日止,此后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下午15: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丁克平、应晓霞、胡春来。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33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俞维妙与被告徐红卫、徐国江、黄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算至2013年3月26日的利息约为40万元),2、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76000元;3、判令被告黄春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7月2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王安军、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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