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三改一拆 加快养殖整治 推进五水共治
今年年底,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部关停
2015年6月底前控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要求整治到位,全面关闭排污口
为全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五水共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关于实施永康市“五水共治”十大工程的通知》(永委办发〔2014〕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特制订《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镇(街道、区)认真贯彻实施。
这里特就方案中规定的整治对象、整治目标、整治办法、整治安排作解读。
整治对象
本市范围内所有规模养猪场和存栏4头以上养猪散户;牛3头以上、羊10只以上、禽2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特种养殖视污染情况确定。
整治目标
坚持整治与生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通过整治,到2014年底完成关停、拆除禁止养殖区内的养殖场(户)以及禁养区外缺乏相应治理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户);控制养殖区域(以下简称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9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度养殖区域(以下简称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8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15%养殖户数。
*到2015年,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30%养殖户数。
*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年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和全市所有镇(街道、区)都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不发生丢弃病死动物现象。
整治办法
(一)划区分类管理
1.禁养区。
(1)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江南新区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的工业区块,中心镇规划区、集镇核心区;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杨溪、太平、三渡溪、珠坑、黄坟、洪塘坑、上黄水库等规模水厂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联村、单村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主要包括方岩风景名胜区、五指岩风景名胜区、白云风景区、石苍岩风景区等;
(4)水环境功能区确定为Ⅰ、Ⅱ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华溪、酥溪、李溪、南溪、倪宅溪、烈桥溪、永祥溪、永康江等河流两侧500米以内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2.控养区。
(1)城镇规划禁止养殖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市区通往各风景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3.适养区。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除禁养区和控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下列养殖场一律依法限期关停并拆除:
1.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
2.控养区、适养区内不具备治污条件、污染严重,或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
3.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泔水养猪场(户)或者利用过期食品喂养的养猪场(户);
4.毗邻学校、医院、居(村)民区等敏感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
(三)严格养殖场审批准入制度。根据土地资源可载畜量,科学编制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到畜牧业科学合理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养殖场和可保留养殖场要依法办理养殖备案、用地审批手续。
(四)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应配套建设治污设施,有针对性地推广应用 “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把排泄物的污染治理向清洁能源、有机肥料的资源化利用转变,必须就地或异地配套沼液消纳基地。
整治安排
(一)摸底部署(2013年10月-2014年3月)
1、摸清情况。全面调查全市养殖场(户)的排泄物污染处理现状,组织力量逐个实地普查,掌握各养殖场(户)分布和治理情况。(完成时间:2014年3月底前)
2、制订政策。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永康市畜禽养殖关停拆除补助政策》。(完成时间:2014年3月底前)
3、部署整治。根据普查结果,各镇(街道、区)确定关停拆除养殖场(户)名单,明确保留养殖场(户)的整治方式。(完成时间:2014年3月底前)
(二)集中整治(2014年4月-12月)
1、细化方案。各镇(街道、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制定本辖区内的禁养区、控养区划定细化方案,细化到村到户到场,并将方案公告到村、告知到户到场。养殖场(户)自接到通知15天内主动与所在镇(街道、区)签订“拆除或保留整改”承诺书,逾期未签订者按拆除处理。(完成时间:2014年4月底前)
2、集中整治。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根据部署安排,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以及禁养区外不具备治污条件、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各镇(街道、区)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取缔,限期关停并拆除,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同时,督促建有沼气净化处理池、无害化处理池等设施的养殖场,采取沙土回填方式进行报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2)对符合治理条件的养殖场(户),各镇(街道、区)应督促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治污方案并予以审核备案,同时督促其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治污工程。(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对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养殖场,各镇(街道、区)要严格监管其治污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污水未达标排放的,列为监管重点对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4)年出栏100头以上殖场和全市所有镇(街道、区)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建立档案,完善报告和补助制度。(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强化监管。各镇(街道、区)要将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工作紧密结合,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养殖业主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污染治理工程安全运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解决,切实巩固治污成果。市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三)巩固提升(2015年1月-6月)
1.规范验收。市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区)对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确保整治到位。(完成时间:2015年5月底前)
2.总结表彰。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对整治行动中攻坚克难、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完成时间:2015年6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