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翁长武 在古山镇某企业上班的应先生,日前到当地一家黄金珠宝店,购买了一条千足金手链,价值3316元。几天后,应先生送给妻子当生日礼物,不料妻子一戴手上,手链就断裂了,害得夫妻俩人心情都不好。 手链断了修,修了又断,顾客要求换货 应先生送回店里修理,一周后取货时,发现未修好,一戴又断裂了。3月16日再次送修,19日发现手链还是会断裂。应先生要求调换一条,但是店方一定要让他再付100元的加工费,还说这是“行规”,多年来都是这么收的。 24日,双方争到当地12315,店方当场对这条手链进行了修理,可是应先生再也不敢要,妻子也不肯戴了。 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如此“行规”不合法,工商部门支持消费者拒付这笔加工费。理由是:黄金饰品已经列入我省三包新目录,三包期是一年。 近期就有3起关于加工费的投诉 当日,经12315调解,店方最终给应先生调换另外一款不容易断裂的黄金饰品,应先生付给店方50元钱,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据了解,商家要收黄金加工费的类似消费投诉,市工商局12315新近就处理了3起。 购买黄金饰品时,不少商家是采用“当日金价×黄金克数+加工费”的方法来开票收费的。其中的“加工费”,一种是按照黄金的克数来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件数来计算。 这笔少则十几元、多则上百元的“加工费”,购买时如果消费者不问,商家一般不会主动说明;但是,等到消费者要求三包时,商家就会提出来要收一定数额的“加工费”,否则不予三包。 其实,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2条、第35条规定,在法定三包期内,黄金饰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是应该免费三包的,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加工费”。 最近,个别商家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时,“加工费”是不收了,但又开始收所谓的“精品费”,希望消费者加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