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2013年的医疗费用报销期限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逾期不予报销。
请相关人员到各镇街区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窗口抓紧办理2013年度的市外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报销手续,以免造成损失。
希各知照,咨询电话:87213389
市合作医疗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