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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医疗保险
报销告示
2014-03-20

  根据《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2013年的医疗费用报销期限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逾期不予报销。

  请相关人员到各镇街区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窗口抓紧办理2013年度的市外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报销手续,以免造成损失。

  希各知照,咨询电话:87213389

  

  市合作医疗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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