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3月18日(第496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243号 陈永建(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一段7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002180075)曹秀菊(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新桥村八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3090819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陈永建、曹秀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下午15:10,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4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梅玉、朱仙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8号 胡仕进(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1120016):本院受理原告方丽娟与被告胡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上午8: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4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梅玉、朱仙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07号 潘丽芝(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石村上书院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47520)、胡景跃(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石村上书院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016719):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潘丽芝、胡景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10500元,由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