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3月15日(第494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793号
曹云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4170811)、舒妙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3010821)、曹泽洲(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18081X)、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西徐上园自然村):原告黄春花与被告曹云福、舒妙儿、曹泽洲、永康市洲捷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19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03号
李政(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二村慎厅小区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2271715)、胡灵君(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二村慎厅小区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3253643):原告李福仓与被告李政、胡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50号
吕振豪、金桂蕉、吕猛超(住址分别为: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上街95号、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上街95号、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上街9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10305112、330722196705157922、330722199003265113)、永康市优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法定代表人:俞美益)、永康市超奥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永康市西溪镇西山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金桂蕉):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吕振豪归还胡国宝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金桂蕉、吕猛超、永康市优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超奥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上午9时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潘文接、童文军、朱妙江。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20号
方美娇(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横街巷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035722):本院受理原告方美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露虹归还原告方美娇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吕露虹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1049号
郑航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白塔村群民西路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1140618);本院受理原告郎明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郑航项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支付利息(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及赔偿逾期违约金(30000元借款的违约金从2011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1101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沈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292号
李雪昂(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46430)、胡恒颖(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1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910021922)、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象珠镇英村。法定代表人:李雪昂):本院受理原告胡伟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303号
施胜江(住永康市唐先镇龙山村上井新宅53号。身份号码:330722198111137915。):本院受理原告徐君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21号
王移广(住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上店路3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901116415):本院受理原告方有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金永芝商初字第163号
胡晓进(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2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7264512): 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确认与你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由你支付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1768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1月18日起按每日0.05%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3、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157号
沈克军(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上宅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9030616)褚晓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上宅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041749)周志强(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后山背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0191911)陈芳(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6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31456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沈克军、褚晓姜、周志强、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下午13:30,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4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梅玉、朱仙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年金永芝商初字第167号
俞根留(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仙岩村亭后自然村3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4273614):本院受理原告黄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黄莉起诉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黄莉借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利息225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暂算至2014年1月24日止为8000元);2、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上午10时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3)金永商初字第2647号
童荣贵(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下铜店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2141913),童康宪(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上田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1291914):本院受理原告庄有彬与被告童荣贵、童康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童荣贵归还原告庄有彬借款2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万元借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1日起算,12万元借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3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童康宪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00元,由被告童荣贵负担,由被告童康宪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827号
永康市绿之源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工业区和谐路3号。负责人:朱银涛):本院受理原告吴革成与被告永康市绿之源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永康市绿之源五金工具厂支付原告吴革成货款962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606元,由被告永康市绿之源五金工具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0号
吴广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030418),巩仙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7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502120420):本院受理原告徐昌豪与被告吴广通、巩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吴广通、巩仙美归还原告徐昌豪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92元,由被告吴广通、巩仙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3205号
潘永武(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灯塔巷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709065751),蔡立群(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灯塔巷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0160429):本院受理原告朱良与被告潘永武、蔡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潘永武、蔡立群归还原告朱良借款42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5000元本金从2011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其中93000元本金从2011年9月21日起,170000元本金从2011年7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70元,由被告潘永武、蔡立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635号
卢拥军(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玉川村后山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5065116):本院受理原告贾福州与被告卢维仁和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63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卢拥军归还原告贾福州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被告卢维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拥军负担,被告卢维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789号
胡俊杰(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紫金路77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7275914),陈兰姿(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紫金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1015923),胡金友(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紫金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4085919):本院受理原告许红与被告胡俊杰、陈兰姿、胡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胡俊杰、陈兰姿、胡金友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代理费44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蕾蕾、许凌云、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00号
邵志勇(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横山脚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7039032),陈爱芬(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门头会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70604386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明亮工具厂与被告邵志勇、陈爱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33715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9时3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蕾蕾、许凌云、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35号
叶跃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白墈下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241037):本院受理原告郑雄伟与被告叶跃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8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10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蕾蕾、许凌云、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