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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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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4年3月8日(第492期)

  《永康日报》

  (2014)金永商初字第271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徐有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上午9: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10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应鹰诉你们、徐志向、钱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钱群娟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上午10: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21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娟诉你们、徐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上午9: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24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李若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26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段术凡诉你们、徐志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252000元,后期利息以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28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姚佩华诉你们、徐志向、钱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钱群娟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7: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30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马白露诉你们、徐志向、钱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钱群娟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6: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31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应春玲诉你们、徐志向、钱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钱群娟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6: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41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朱健康诉你们、徐志向、钱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钱群娟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1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5: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44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45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朱贞媛诉你们、徐志向、钱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徐志向、钱群娟立即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673号

  施学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东路4-2幢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6118615);本院受理原告章兴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23号

  徐红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12211421);徐国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4145X):本院受理原告陈迪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红卫、徐国江立即归还借款3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上午10:2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56号

  黄振生、王巧儿(住址同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黄店村13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9304910、330722197410254922)本院受理原告黄志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胡琦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63号

  王荣辉(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王上店村环村南路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114558),胡玲玲(住址: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龙川村龙珠湖街59号):本院受理原告俞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原告俞杰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0万,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你们支付原告因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志峰、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452号 

  董建文(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3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081035):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147200元(之后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540号 

  田浩(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上田桥村跳马畈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2318215):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92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857号 

  卢仿(住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儒堂正街1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264557)、王慧(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2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5017929):原告程百英与被告卢仿、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吴哲儿、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石民初字第8号

  王庭军(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9182854)章伟琴(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05212128)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浩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租金总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9日上午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04号

  翁和平(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洋溪村16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228301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鑫辉轿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翁和平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车辆造成的损失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支付日止,至起诉日止暂算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9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13号

  徐东亮(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环村路2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612222616)本院受理原告李剑波与被告徐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9日下午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65号

  陈坚飞(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4弄16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11273030)本院受理原告高勇与被告陈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更正

  于2014年3月3日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647号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开庭时间更正为2014年6月3日上午8:50。

  于2014年3月3日永康日报刊登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永康市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珊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开庭时间更正为2014年6月3日上午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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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4,533583,18767960838

  标准厂房出租

  7005经济开发区二楼1300平方15925940002

  厂房出租

  7001古山胡库上村工业区有厂房4000平方出租可分租一幢2000平方一幢2200平方13806774682,13967936678

  厂房转让

  7016城西花川厂房,占地2900平方建筑4300平方,独院有货梯13868955099,655099

  厂房转让

  7020武义深塘13000平方转让570512,13905890512

  厂房出租

  7023古山世雅工业区1500平方出租,电话:15857981707,760001

  宁兴排屋转让

  7024电话15557979778

  久居新城套房转让

  0843,150平方13980元/每平方581965,15258989967

  溪心北区房屋转让

  7033三间双证全13506795858

  店面转让

  7032巴黎商街店面一间转让13516795919王

  厂房出租

  7032胡库上村工业基地占地5200平,建筑面积6800平方,有80KW变压器,有2个货梯,独门独户18868467303

  幢房急转

  7037占地120平方,四层半13175512358

  幢房出租

  7040古山柏青中路三间整幢出租,位置好,最宜金融行业13017976387

  溪心排屋三间转让

  7046电话13605898781

  黄金店面房屋出租

  0862三间店面200平方,另1-4层房屋共2200平方,地址长城工业区航宇商务酒店隔壁13905894969

  店面写字楼出租

  70161店面在胜利街写字楼永一医对面13905890995

  房屋转让

  7064因另有发展,现将坐落在芝英后城大街黄金地段证件齐全一幢房子转让13858920268

  安居苑套房转让

  7066五楼13049930119

  五金城套房转让

  7069带阁楼13967932328

  店面转让

  7070五金城二期店面三间,套房二、三、四层转让13868950188,650188

  转  让

  7071金华紫郡山庄B区426平米,别墅一幢转让13819905182

  上海房屋转让

  7072高科西路地铁房屋出售,永康溪心路219号店面出租682169,13806770883

  店面转让

  7075巴黎商街店面整幢转让13806247551,533059

  凤凰城套房转让

  7077,2楼143平方可直接过户13484085006,645006

  整幢房屋转让

  7084金城路二间四层半转让,占地面积83.83有地下室13857958567,658567

  大司套房急转

  7082五楼带露台569557

  转  让

  7089某营业中的宾馆及金水湾毛坯房转让13705897379,795008

  长城返还地转让

  7090电话18868572629

  厂房出租

  7092九龙工业厂房二楼800平方,另九龙别墅200平方出租15858953999

  世纪锦苑套房转让

  7096金色港湾15157970210

  声  明

  7086应巧玲遗失2007年2月28日发的会计证,编号:33072300000316,声明作废。

  声  明

  浙江优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慎将正本海运提单、遗失。船名:WAN  HAI 507,航次:106/W提单号:GOSUNGB211956,装货港:NINGBO CHINA,卸货港:NHAVA SHEVA,声明作废。

  建设工程延期招标公告

  永康总部中心C-2地块和B-1地块、B-2地块、B-3地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因到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报名单位较少,缺乏竞争力,故对本项目做如下调整并延长报名时间。

  一、取消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的消防资质、消防专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要求,并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作调整: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由取得壹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若原报名单位决定采用非联合体投标,可在延期报名时间内到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提供联合体解除说明和项目经理的壹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三类人员”B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原报名单位决定仍采用联合体投标,可在延期报名时间内到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提供项目经理的壹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三类人员”B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延期报名时间: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 12日15:30时止,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30时止(北京时间)。

  四、 报名地点: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8楼>)。

  具体信息请登陆永康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网址:http://www.ykztb.com。

  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3月8日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永康总部中心B-1、B-2、B-3地块办公楼配套装修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拟向社会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施工内容与范围: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项目位于永康总部中心B-1、B-2、B-3地块,配套装修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标准层面积约为标段一:B-1为1566㎡;标段二:B-2为1817㎡;标段三:B-3为1853㎡(以上均需扣除140㎡核心筒),副楼面积B3-1919㎡(扣除90㎡核心筒面积)。在确保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业主装修方通过消防审图的图纸施工;包括地块内办公楼的办公室喷淋头、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器材、消防广播等设施的移位,增减,试压,调试工作等。

  二、预算价:每标段约 60万元人民币。

  三、资质要求:(1)企业资质:参谈单位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本项目三个标段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应由三个不同的且符合资格要求的人担任)

  四、竞争性谈判报名与购买谈判文件时间: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17日,8:30时-16:3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竞争性谈判文件每标段人民币500元/份,购后不退。

  报名单位在报名时应提供满足上述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五、竞争性谈判报名地点:永康总部中心金典大厦1楼工程管理办公室。

  六、谈判地点:永康总部中心金典大厦二楼工程会议室。

  七、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3月18日09:00时(北京时间)

  八、联系电话:业主                  电话:0579-83991305

  代理机构           电话:0571-85860245、13968036315

  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3月7日

  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第二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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