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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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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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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本周值班:华溪律所  

  陈英红  应希汉 童雄哲 吴美聪

  案例介绍:王某是居住在某小区的业主。2008年10月22日,王某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物业公司和王某共同约定,王某居住的某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物业公司向王某收取物业费。王某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计算,每年物业费1152元。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定向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王某拖欠201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向王某催讨,王某提出了拖欠物业费的理由:物业公司的服务未到位,房屋被埋线工程造成漏水,造成了王某的损失,其他设施坏掉了至今没有修好。

  物业公司咨询:王某提出的以上几点能否作为拖欠物业费的理由?

  答:由于双方于2008年10月22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予以认可。王某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对王某提出的因房屋漏水,其他设施未修理好给其造成损失等问题,王某可以按法律规定另外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属于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的,可以要求该物业公司继续履行服务或者赔偿损失。             

  记者 孔香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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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社会 14 律师在线 2014-3-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