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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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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明确消费者优先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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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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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等。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部分地方消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完善有关“三包”制度。如2007年4月,中消协组织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形成总体报告和手机领域分报告,并就手机领域存在的问题呼吁完善相关三包规定,合理确定折旧费。受国家质监总局委托,2008年12月,中消协组织召开了“《产品质量担保管理条例》座谈会”, 中消协及6省市地方消协代表参加会议,反映“三包”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探讨建立我国产品质量担保制度。还有,2010年5月,中消协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代为邀请部分专家、律师、消费者和部分地方消协代表参加电视机和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座谈会,分别与11家电视机企业、19家微型计算机企业进行磋商,就相关产品三包范围、三包起算时间、零部件更换、停产部件保障、退换货、折旧费、备用机、产品安全使用期、行政责任等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其中,关于平板电视机是否适用1985年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争议较大。旧三包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但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平板电视机大量上市,经营者以技术不同为由拒绝按照相关三包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经过消协组织大力呼吁,2011年,质监总局和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2012年,针对技术进步下有关产品维修服务出现的新问题,中消协召开相关三包规定适用问题研讨会,探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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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专刊 05 [背景阅读] 2014-3-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