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柯高军 芝英镇农民应先生致电民情专递反映:他的一位朋友于2011年10月,向他人借款8万元,打了借条,借期两年,月利息0.15%,还款时一并支付利息。2013年10月,朋友按时归还借款并如数支付利息。当时,由于朋友疏忽,没有向出借人索回借条,认为都是相当熟悉的人,而且还款时有朋友在场,所以也就不把索要借条之事放在心上。不料,最近,出借人却凭借条,向他朋友追索借款。问,他朋友遇到的这种烦心事如何解决? 就应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翻阅了相关法律文本,并请教了法律界人士。现综合法律文本和他们的意见回复如下:公民在发生借贷行为时,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索借贷款,就会发生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二、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