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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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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3-12-10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3年12月10日(第471期)

  《永康日报》

  (2013)金永商初字第1874号

  夏聪聪(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桃源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150310),郑洪章(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白塔村群民西路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210614),夏杰(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下方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1025717):本院受理原告王滨与被告夏聪聪、郑洪章、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夏聪聪归还原告王滨借款4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由被告夏聪聪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郑洪章、夏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夏聪聪负担,由被告郑洪章、夏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1576号

  朱建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晏塘中路278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713401X):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帅与被告朱建平、吕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朱建平归还原告徐军帅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吕宏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100元,由被告朱建平负担,由被告吕宏斌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商初字第2787号

  吕景雄(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三弄6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1020412)、顾志男(住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铁店顾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126101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鼎立材料有限公司与吕景雄、顾志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吕景雄、顾志男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8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3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梅姬、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027号

  陈晓明(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潜村东路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03289017):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吴锦安、赵玉英、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吴锦安、赵玉英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吴锦安、赵玉英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陈晓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邵兆亮、梅玉、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7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应东海诉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耀归还原告借款13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8月1日起按月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8时5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77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本院受理原告李方初诉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耀归还原告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8月2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请求判令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11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5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胡晓锋诉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耀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支付约定利息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判令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8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骆建韶诉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耀、应健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59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骆建豪诉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耀归还原告借款6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60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骆建韶诉被告胡耀、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耀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61号

  胡耀(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1幢3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00015。)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88号南主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耀)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丹桂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献耀):本院受理原告应东海诉被告胡耀、应健华、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胡耀、应健华归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耀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10时4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93号

  蒋美丽(女,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山头蒋村19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412099022。):本院受理原告吕高峰诉被告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陈飞和。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206号

  胡园(女,住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小溪沿路41弄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10284027。):本院受理原告章荣广诉被告永康市永成五金制造厂、黄美英、胡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27909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梅玉、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6号

  永康市康达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永康市龙山镇桥下长山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许桃英)本院受理原告颜德法诉被告永康市康达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康达洲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颜德法货款款13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12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被告永康市康达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2696号

  胡先红(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童宅村上田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4277127。):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妙与被告胡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2.5万元(利息从2012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353号

  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梅垄路159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项瑞。):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富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70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067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本院受理原告刘兴玉与被告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5437.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10时整,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吴哲儿、王安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3121号

  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俞皮村,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章伟琴。);周志强、王绍亚(住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2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510292811、330722197602222829。);王庭军、章伟琴(住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9182854、3307221971052121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永康市超炫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周志强、王绍亚、王庭军、章伟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次日起按月利率14.62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62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1500元;三、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判令第二、三、四、五、六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15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王加强、陈飞和、梅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3)金永商初字第2387号

  林国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2070416):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国勇归还原告李丽娇借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92元,由被告林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2388号

  林国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2070416):本院受理原告李丽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国勇归还原告李丽爱借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林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商初字第1852号

  胡永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老街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9104515)、胡金全(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老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4034715):本院受理原告黄红远与被告胡永鹏、胡金全、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永商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永鹏支付原告黄红远货款人民币446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红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316元,由被告胡永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281号

  永康市旭鸿五金厂、张润平(住永康市唐先镇明星村外岭脚66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06112922):本院受理原告徐康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王晓、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593号

  程显广(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24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09143614 ):本院受理原告徐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59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程显广归还原告徐友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400000元自2011年10月31日起,300000元自2013年7月1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显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160元,由被告程显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516号

  陈林叶(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小溪沿路八十一弄2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303294027):本院受理原告周兰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51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陈林叶归还原告周兰珍借款2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林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2元,由被告陈林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333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晓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王晓、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334号

  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永康市瑞基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王晓、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186号

  王加全(住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金峰寺自然村13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408217714)、王苏双(住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上台门小区7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04086421):本院受理原告施口攀诉你们、许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金永执异初字第6号

  应超(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麻塘头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104457X):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礼与被告裘武、第三人应超、胡香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对位于金华市八一南街以东金桂院19幢1-401室房产停止执行,并判决该房产属原告所有,价值11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泽民、陈根根、程凌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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