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胡鹏 1日,石柱镇新店村一非法电镀加工企业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环境违法而入刑的案件。 10月30日,市环保局对我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石柱镇新店村有企业从事非法电镀加工。该企业无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了一条镀铬生产线,电镀产生的废酸液直接排放至户外,严重污染环境。执法人员对电镀废水现场采样,并送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样品中总铬、总镍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市环保局将该非法电镀企业负责人叶某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过程中。 据了解,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的最大亮点在于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 市环保局局长朱彭年表示,将严格参照“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只要有一条够到“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一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严重污染环境”的 14项入刑标准 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卓说,以前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虽然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这让公众认为,环保始终得不到真正重视。 为解决司法鉴定难,“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等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