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老人赡养的问题 问:我的一个亲戚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已出嫁)。亲戚现已60周岁需要赡养,但其中一个儿子以他分配财产不公为由,要求另一个儿子先履行赡养义务。这个儿子的做法对不对? 答:这个儿子的做法是不对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有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权自主处理,老人分配财产是否公平的问题属于另外一个事情,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2、有关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 问:2004年5月,李某与我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7年11月,我辞去工作,负责照料女儿以及李某的生活。2011年7月,李某提出离婚,我得知李某与赵某已同居多年,我该如何维权? 答:根据《婚姻法》第40条、第42条、第46条的规定,你与李某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是有效的,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你负责照料女儿及李某的生活,离婚时李某应当给予补偿。离婚时,如果你生活困难没有住处的,李某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你们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他人同居,对于离婚存有严重过错,你有权向李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整理 记者 徐敏 本周值班 五金律所 程建强、胡盈丽、郑红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