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翁长武 卢红风 都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这次“卖的被买的将了军”: 商家白白赔了一件818元的“过年衣”,又赔了一个800元的大红包;卖的给买的赔礼道歉,被工商局进行了行政约谈,还有可能被行政处罚。事情要从一件羽绒服说起。 过年衣内藏可疑的异物 2月8日,方岩镇人应女士为准备过年,到一名店买了一件名牌羽绒服,原标价1259元,打折后实际花了818元。 18日(年初九)夜,她穿上新衣,拉拉链时,突然摸到前下摆衣角内有一块硬硬的东西,感觉像是一块小石头,还会随着手摸而移动。这是什么呢?这衣服质量有问题吗? 次日一早,她就回店反映,要求调换。店方摸过后未拆开,也不知内藏何物,就与她讲定衣服先放店里,寄回厂家处理,一周内答复她。店方还在购衣小票背面注明“衣服里面有杂物、货已收回,2月19日”等字样。 21日夜,店方来电说衣服寄回来了,已处理好,叫应女士去取。 22日上午,应女士到店里,被告知衣服内藏杂物是“拉链的一个齿”,但它是怎样取出来的,这间店三个店员讲法都不同:有说从衣服左衣口袋抖出来的,有说从衣服边沿拆出来的,有说从衣服上衣口袋抖出来的。应女士想,不拆线、光靠抖,密封的衣服内藏异物是抖不出来的。再说,厂家在外省,与我市相隔很远,短短两天时间,寄出再寄回根本不可能做到,而且商家拿不出邮寄票据和厂家证明。应女士怀疑店方有意欺骗自己,就到我市12315投诉。 这次,店方说该衣服不是由自己直接寄回厂家的,而是经该品牌服装代理之手,再寄回厂家处理的,拉链的一个齿是从上衣口袋内衬拆线后取出来的。 12315工作人员对这件羽绒服及其内藏异物进行了认真检查、取证。经查:该羽绒服前下摆内有异物属实,上衣口袋内衬部位拆过线、再补好的痕迹明显,前下摆靠近拉链部位的左右内侧缝线略有差异。 换回的新衣是原来那件 出过问题的羽绒服 当日下午,经12315调解,店方同意换货,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由于缺货的原因,双方另定时间换货。这件羽绒服交给店方时,应女士说自己在该衣服上做了记号,店方问是什么记号、做在什么地方,她说不便告知。 2月26日上午,店方给她换了货,想不到店里给她换的竟然就是原来那件出过问题的羽绒服,只不过已经洗过了,原来有污渍的地方干净多了,另外衣服多挂了两块吊牌,吊牌上标的服装型号也改过了,是用圆珠笔改大一号的,看上去像新的一样。但应女士在羽绒服领口商标部位所留的暗记仍在,那是一个黑色的小圆点,还有上衣口袋内衬部位拆过线、再补好的痕迹也很明显。应女士和她的家人都很恼火,再次赶到我市12315投诉,要求全额退货,并索赔精神损失费一万元。12315查明上述事实,认定责任在店方。 26日下午,经12315调解,店方向应女士赔礼道歉,赔偿800元,并以一个红包的形式当面交给她,原来那件818元买来的羽绒服仍归她所有。 商家涉及欺诈消费者行为 处理完投诉后,市工商局马上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其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马上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整改,合法经营,诚信待客,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对其欺诈损客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商家给顾客赔了衣服还赔红包的,我们还是第一次碰到。其实,处理投诉,商家真诚待客很重要。”市工商局12315负责人说。 根据我国和我省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