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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示公布之日起7日内各业主应到永康市环境监察大队收费大厅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我局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16日
永康市环保局(防盗门企业)2012年第四季度排污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