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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市调整两项保险政策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2012-08-15

  ■记者 胡鹏

  

  本报讯  我市最近出台了新的《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和《永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是,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应桂东说,以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求按规定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机关公务员一直未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计费基数参照医疗保险口径。公务员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项目和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永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但延长了享受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

  原先,要享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在改为,要享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需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根据新的《永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其中顺产补偿2000元,难产补偿3800元。原规定中,顺产补偿1500元,难产补偿2000元。

  应桂东说,新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是根据近3年来占我市接生总数92%的永康妇保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费用来确定的,并考虑了今后待遇增长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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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日报 要闻 01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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