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8版:广告
3  
白发转黑 止脱生发
体育馆刘军散打队招生
热烈祝贺卓越英语学员胡应辰啸荣获中央电视台“希望之星”金华赛区亚军,顺利进入省赛区
出租 转让
2012年高中\中专\大专\本科招生
诚 聘
大坟山沿综合商场隆重招商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景阳门业
广告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06-0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年6月4日(第361期)

  《永康日报》

  (2012)金永商初字第205号

  应康平(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龙漩井巷20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05054514),张柳笑(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寺后张村东路8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8512160047)本院受理原告俞仁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金永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应康平、张柳笑支付原告俞仁杰货款1226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康平、张柳笑支付原告俞仁杰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30元。以上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俞仁杰要求被告俞万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应康平、张柳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应康平、张柳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金永商初字第553号

  徐俊(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10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6171014):原告姚军超与你和徐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金永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俊、徐惠群归还原告姚军超借款30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2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徐俊、徐惠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金永商初字第782号 

  王佩珍(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堰川小区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3059025。本院受理原告徐德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62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2)金永商初字第92号

  方永武(住永康市花街镇油坑村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228214):原告徐凯敏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金永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永武给付原告徐凯敏货款99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11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6元,由被告方永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2)金永商初字第812号

  俞荣军(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107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11030810):本院受理原告应鸿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2年9月6日08点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分享到: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日报 广告 08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6-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