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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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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人民法院公告
2012-04-14

  (2012)金永商初字第535号

  华敦照(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2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0412171X):本院受理原告姚志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08点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2)金永商初字第586号

  陈武(住永康市西城街道郎下村168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11129015):本院受理原告华翔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42.1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10点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2)金永商初字第444号

  徐卫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13-1弄1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1020412。本院受理原告陈剑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0月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2)金永商初字第517号

  周伟剑、厉琴书(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油川中街13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3254713、33072219750204472X。)林妙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寺塘下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4071421):本院受理原告应研与被告周伟剑、厉琴书、林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伟剑、厉琴书、林妙英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三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伟剑、厉琴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由被告林妙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2)金永商初字第549号

  姚志刚、应凌玉(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朗川村康福贰路11号、方岩镇文楼村水阁路12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310206456、330722198207203622):本院受理原告胡有高与被告姚志刚、应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姚志刚、应凌玉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年4月14日(第353期)

  《永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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