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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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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1-09-27

  杜东魁(电镀加工)(负责人:杜东魁,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810022618):

  本局已于2011年9月23日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就你厂违反环评制度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厂搬迁,下落不明,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厂公告送达本局永环罚[2011]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伍万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厂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帐户(开户银行:永康市建设银行;户名:永康市财政局;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缴款之前先到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大队四楼收费大厅)开具专用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到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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