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第329期)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11)金永商初字第1585号 周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33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908100032):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健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定于2011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1586号 周斌(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33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908100032):本院受理原告施晓健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定于2011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1543号 应伟(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七村懋勋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03341X):本院受理原告施俊诉被告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定于2011年12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1)金永商初字第1587号 徐岳敏、潘春笑(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三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612171439/330722197801114548):本院受理原告孙志慧与被告徐岳敏、潘春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港币680000元(折合人民币约5644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12月22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三楼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