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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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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醉驾”判决: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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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首例“醉驾”判决:拘役3个月
我市三醉驾者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公诉
2011-05-25

  ■记者 应艳 应雯颖 通讯员 谢忠良

  

  24日,因醉驾而被提起公诉的黄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市第一个受处罚的醉驾者。

  23日、24日,黄某、楼某和杨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危险驾驶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据法条规定,只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该罪。据悉,这是我市首批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17日21时许,楼某酒后驾驶浙GVP牌照轿车在永武二线与五金大道交界处附近路口地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18日16时许,黄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康市丽州中路46号地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20日13时许,杨某酒后驾驶浙GPR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康市双桥—舟山线(25公里900米)处时被巡逻交警查获。

  后经鉴定,楼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均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该批案件案发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快速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仅用一天时间完成权利告知、依法提审及案卷审查工作,并迅速将该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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